近日,河北省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标准》规定了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入炉废物要求、工艺要求、运行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大气污染物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标准》指出,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行业规范,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土壤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标准》强调,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各单元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标准》要求,恶臭气体处理厂内氨水或液氨应采用全封闭罐车运输,输送、使用、贮存等过程均应密闭,可能发生氨气泄漏的场所或部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生活垃圾卸料、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应优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焚烧炉停运后,恶臭气体应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GB 14554要求后排放。应定期检查除臭设施内除臭药剂或材料的有效性,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飞灰贮存、处置等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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