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农业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农业政策 > 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9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鲁农海监字〔2023〕7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活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3〕8号)部署要求,我厅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3”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渔政亮剑2023”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活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关键领域,聚焦重点问题,全面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3”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称“渔政亮剑2023”山东省行动)。为确保行动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海洋强省”、“农业强省”等部署要求,锚定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目标,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牢牢守住质量安全、生物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涉外安全等渔业安全底线红线,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提升执法质效,完善执法机制,以最严厉执法、最严格监管,切实维护好渔业生产秩序和渔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一)“渔政亮剑2023”山东省行动由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称“省厅”)统一领导,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以下称“省执法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包括承担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成立“渔政亮剑2023”山东省行动指挥部,省厅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省厅分管领导、省执法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省厅渔业与渔政管理处、法规处(执法局)、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省执法监察局分管局长、各支队支队长和各市渔业主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执法监察局渔业执法监察处。

  三、行动任务

  “渔政亮剑2023”山东省行动包括以下10个具体行动。

  (一)海洋伏季休渔专项行动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等相关规定,继续坚持实施“最严格的伏休制度”、“最严格的管理措施”,聚焦关键区域、重点对象,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新调整伏季休渔制度落实到位、秩序良好稳定、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下同)应休尽休、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

  承担单位: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

  具体工作方案省农业农村厅另行部署。

  (二)内陆重点水域禁渔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制度要求,认真执行黄河、海河流域及南四湖等重点水域禁渔管理制度,严格做到人上岸、船靠港、网入库,停止一切捕捞活动,采取更大力度、更实举措,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捕捞活动,实现“河中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河鱼”的管理目标,推动渔业资源持续好转。

  2.行动时段。黄河流域禁渔期:4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其中东平湖禁渔期为4月1日0时至8月31日24时。海河流域禁渔期: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南四湖水域禁渔期:3月1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3.行动重点。一是落实渔船管控。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验等措施,掌握渔船动态,强化渔船管理。禁渔渔船台账于禁渔开始后5日内报省执法监察局。二是强化全链条执法。组织水上、陆上重点区域巡回检查、联合执法,对电毒炸等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三是加强休闲垂钓监管。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单位:有关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

  (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按照“2023清风行动”和省厅开展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部署,深入自然保护地和关键繁育利用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经营利用、展示展演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活动,依法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平。

  2.行动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

  3.行动重点。一是严查保护地内违法活动。全面深入自然保护地和水生野生动物集中频繁活动区域,强化对海龟、斑海豹、江豚、多鳞白甲鱼等重点物种主要栖息地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和违规繁育利用行为。对因物种习性、气候情况等原因需要提前或延后进行的实地检查,可纳入本专项行动。二是严打非法经营利用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对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清理整治,以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中国鲎、海马、鳄鱼、鲟鱼、砗磲、珊瑚、龟类等物种作为执法重点,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三是严管繁育展演活动。加强对海洋馆、水族馆等繁育展演场所监管,清查登记鲸豚、鲸鲨、海龟、斑海豹等重点物种在养情况,并录入全国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对执法中发现许可登记与实际种类、数量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提供有效证明;无法证明合法来源或去向的,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承担单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

  (四)清理取缔“三无”涉渔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托省海洋涉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协调机制,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持续深入对非法涉渔船舶和违规禁用渔具进行清理取缔,时刻保持严打严控高压态势,坚决去存量、遏增量,推动“三无”涉渔船舶和“绝户网”数量持续减少,逐步形成“船、港、人、网、企”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整治“三无”涉渔船舶。强化辖区所有涉渔船舶实时动态管控,完善渔船民信息台账,继续深入排查“三无”涉渔船舶,加大海陆联动综合执法查处力度,对海上、渔港、集中停泊点发现或查获的非法涉渔船舶,特别是船证信息不符、假冒船名号牌、套用其他船舶证书、无法确认身份或来历不明的涉渔船舶,采取指定地点停靠、禁止离港、扣押回港等措施,严加看管,严防逃逸。对经调查确属“三无”涉渔船舶的,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加强涉渔船舶修造环节监管,督导企业建立生产、维修台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一经发现建造、改装或维修“三无”涉渔船舶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二是整治违规渔具。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严重偏离规定标准渔具等破坏渔业资源的“绝户网”作业行为,特别是使用多层囊网、加装衬网渔具、可视锚鱼设备等渔具渔法以及在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和渤海海域非法拖网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市场监管、公安、工信、网信等部门加强对渔具制造、销售企业和个人的执法检查,从严打击违规制造、销售禁用渔具行为。结合渔船进出港和渔捞日志执法检查,加大渔获物幼鱼比例检查力度,对渔获物幼鱼比例超出规定标准的,坚决依法查处。三是整治涉渔快艇非法捕捞。紧盯涉渔玻璃钢快艇等重点船舶,从严从重打击快艇非法从事游钓、捕捞、运输违禁渔获物和盗采增养殖水产品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深入排查辖区玻璃钢快艇、游艇情况,逐船建档立卡。协调海事、海警等涉海部门对海上、港口、停泊点的玻璃钢快艇、游艇进行联合检查,加大力度与频次,严打严控、逢船必查,对无船名船号、涉嫌套号假号的“三无”船舶,一经发现,立即扣押,依法依规处置。四是组织公开销毁。积极组织“三无”涉渔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以案释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承担单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

  (五)重拳打击电鱼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整治的原则,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电鱼行为,确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现象基本杜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严打电鱼行为。加强常态化巡查,特别是加大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强烈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依法从重处罚使用电拖网等违法作业活动,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清查违法制售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深挖排查电鱼活动背后的电鱼相关器具制售链条,依法取缔制造电鱼器具的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器具销售的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三是加强执法监督考核。依托“湾长制”、“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对打击电鱼行动的考核力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传导压力,确保专项执法行动推进有力、成果明显。

  承担单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

  (六)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审批修造检验行为,全面加强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工作。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渔船拆解报废执法。落实《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确保报废渔船应拆尽拆,严厉打击使用报废渔船违规从事渔业活动行为。二是渔船身份标识执法。加强渔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套用、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船标识,以及未经检验擅自下水作业等违法行为。三是渔船修造监管及溯源倒查执法。配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渔船修造活动监管执法,全面摸排辖区内渔船修造厂点,检查修造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违法修造、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清理取缔“沙滩船厂”。协同公安、海关、海警等部门将修造情况纳入涉渔船舶案件调查范围,涉嫌违法违规修造的,会同有关部门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对修造厂点违法违规活动依法处罚。

  承担单位: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

  (七)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部署要求,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相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摸清底数。强化对辖区内水产养殖主体的定期排查,摸清生产经营规模、养殖品种、用药情况等基本底数,建立检查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二是核查许可证件。检查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与养殖证的持证情况,是否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养殖生产。三是狠抓投入品管理。检查水产品养殖生产记录、投入品(用药)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三项记录”的落实情况。严肃查处存放、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用药物与其他化合物、停用药、人用药、原料药等违法行为。对使用冠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的假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罚。四是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畜牧兽医等单位的执法联动,对执法检查发现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药等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承担单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

  (八)涉外渔业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深化与公安、海警等部门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无证入渔、买卖证件、非法进入他国管辖水域捕捞等行为,切实保护渔民合法权益,稳定周边渔业生产秩序,保障国家外交大局。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严格船位监控。充分发挥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系统等平台作用,严密监控辖区渔船航行作业动态,实时掌握渔船动向,对靠近敏感区域、交界水域边缘的渔船及时警告提醒,对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或者擅自关闭、拆卸或屏蔽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立即召回并依法严惩。二是强化协作联动。紧紧依靠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深化与公安、海警、海事、外事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联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织牢织密海上管控防线。巩固海洋涉渔综合治理专项执法行动成果,加强与人社、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联合执法,强化捕捞生产物资补给等环节管控,严格规范从业人员管理,依法取缔涉外渔业黑中介。三是聚焦重点对象。紧盯重点区域、重点渔船、重点人员,加强基础信息摸排和情报信息搜集研判,深挖涉外渔业违法利益链条特点,确定重点案件开展专案打击,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刑事等手段,严防发生涉外重大违规和渔事纠纷事件。

  承担单位: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

  (九)渔业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不断提高渔船生产作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有效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服务好渔业高质量发展。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扎实做好商渔共治。深入推进“商渔共治2023”专项行动,持续开展商渔船碰撞风险专项整治,继续抓牢抓实联合宣教和海上联合巡航执法工作,加大清理整治网位仪力度,对擅自编制、使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识别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创新宣教活动形式,密集开展防碰撞专题培训和典型事故警示警醒。严厉打击夜间值守瞭望不到位、不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严打船员违规上岗作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等规章制度,落实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继续加大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普通船员人证不符、不持证上岗、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航行作业锚泊期间值班脱岗、在船作业期间饮酒酗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三是持续从严整治渔船不适航出海作业。严肃查处渔船脱检脱管和船舶不适航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号型等不满足航行作业要求;擅自关闭、拆卸、出借、屏蔽安全通讯导航和船位监测设备、通导设备频繁离线及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行为。

  承担单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商渔共治2023”专项行动由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承担。

  (十)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执法监管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依法查处捕捞许可证为围网、刺网及钓具作业类型而私自加装、安装拖网装置或改变作业类型的渔船,严厉打击为违法制造、更新改造渔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的行为,推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海上渔业生产秩序。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实施精准管控。对2015年以来办理的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健全管理档案,开展全面整治,充分利用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等船位监测手段,加强渔船的跟踪监管和精准执法。二是强化执法检查。对辖区所有的及在本辖区停泊的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逐艘现场勘验,逐艘落实船证是否相符、证业是否相符情况,对钓具渔船要重点检查是否改装渔船船舱、出港时携带的加冰量及船上人员情况、进港时渔获物数量及是否为钓具捕捞的渔获物等。海上要结合鱼群、渔讯情况及船位监测信息数据,对重点渔区、渔船进出港主要航道、钓具等渔船集中作业区域开展巡回式检查。严厉打击私自改装(安装)拖网装置或改变作业类型行为。三是抓好源头治理。结合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专项行动,加大对渔船修造活动监管,全面核查在建、坞修渔船是否存在擅自改装情况,并结合查处的非法改装渔船提供的信息,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对擅自提供改装服务的船舶修造船厂依法严厉查处。

  承担单位: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

  除上述十个专项执法行动外,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水产种质资源、涉渔工程、外来物种防治、海底光缆巡护等方面执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落实措施,制定本地区“中国渔政亮剑2023”工作实施方案,统筹部署做好各项执法行动,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请各市明确一名处级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一名具体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见附件1)。联络员应按规定及时报送行动成效(样表见附件2-4)。

  (二)深化执法协作。加强与外事、公安、工信、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网信、海警、海事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执法合作等机制,推动实施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捕捞、运输、销售行为。统筹各方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港、陆执法闭环。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加强地区间执法协作,针对海洋伏季休渔、黄河等内陆重点水域禁渔等专项行动,省厅将适时组织跨市联合交叉执法行动。

  (三)创新管理手段。针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提升渔政执法效能。完善“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举报机制,公开举报电话,用好中国渔政执法举报受理平台、信息船、信息员等线索收集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构建专群结合监管机制。建好用好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强化船位动态实时监测,及时筛查研判违规渔船进出港和航行作业情况,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发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第三方机构作用,采取调查问卷、人员访谈等多种方式,收集制度落实、执法成效等方面社情民意,提升渔政执法和服务水平。

  (四)助力扫黑除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主动将渔政执法工作融入本地区扫黑除恶总体安排,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三无”涉渔船舶非法捕捞、非法越境(界)、电毒炸鱼、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买卖证书证件等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海警部门通报和移送。要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案件侦办、起诉等工作,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

  (五)积极宣传引导。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同步推进、同步落实,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加强以案释法,推动重大涉渔违法或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公开宣判,起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各地指定的联络员同时负责渔业执法信息宣传工作,及时向“中国渔政”、“山东渔政”微信公众号及各有关媒体提供渔业执法信息,主动宣传发布各地渔政执法重大案件,及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

  (六)强化能力建设。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部署要求,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同级财政、发改、大数据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加快推进渔政执法船艇、无人机、动态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执法装备建设,将队伍运行、设备护修、罚没物品处置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对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奖励,进一步激励基层渔政执法人员勇于担当、敢于斗争、积极作为。省厅将根据行动开展情况和重点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明查暗访、片区督查和交叉互检等督导活动,及时督办重大违法案件。

  “亮剑2023”山东省行动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于3月30日前,执法数据调度汇总表于每月5日前、上半年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7月5日前,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9月10日前,内陆禁渔总结于禁渔结束后10日内,全年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省厅(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方式:李昕,电话:0531-81767261,邮箱:shyyyyt_zdyzc@shandong.cn。

  附件:1.“中国渔政亮剑2023”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2.“中国渔政亮剑2023”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力量投入调度汇总表

        3.“中国渔政亮剑2023”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检查事项调度汇总表

        4.“中国渔政亮剑2023”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查办案件调度汇总表

  

  

  附件:

   “中国渔政亮剑2023”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附件1-4.wps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304/t20230403_428057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业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业资讯网 nyzx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