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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1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鲁农技土肥字〔2023〕2号

  各市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数字农业农村发展、农业农机技术推广、农业综合服务、农业农村事务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农业技术推广与种业)中心及有关单位: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18877-2020)第1号修改单已于2023年3月17日实施,有机肥标准(NY/T525-2021)已实施近2年,为在肥料登记管理中做好相关标准的执行工作,现就省级肥料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肥料登记

  (一)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1.新产品登记。新申请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照GB/T18877-2020及修改单技术指标要求进行登记,登记流程不变。

  2.续展登记。有机质含量按原证指标除以1.5(取整)换算,5种有毒有害物质按照GB38400要求提交技术指标,登记流程不变。

  3.变更登记。对尚在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企业需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按照新的修改单要求重新确认产品技术指标(有机质含量按原证除以1.5(取整),5种有毒有害限量值按照GB38400要求)后,提交变更申请书、登记证原件,按变更登记流程办理登记手续,登记证有效期不变。

  (二)有机肥变更登记

  执行NY/T525-2012标准、登记证尚在有效期内、只含适用类原料的有机肥产品,有机质含量按照原证除以1.5(取整)进行换算后(其它指标不变),提交变更申请书、登记证原件等材料后,按变更登记流程办理,登记证有效期不变;含评估类原料的产品,需增加原料检验报告或原料评估报告,其他同含适用类原料的有机肥产品变更登记。

  二、包装标识要求

  (一)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生产企业必须同时变更产品包装标识、质量证书、销售合同等内容中的有机质含量、5种有毒有害物质限值,包装标识需符合GB18382-2021的要求。

  (二)有机肥料

  有机肥标准(NY/T525-2021)实施已近2年,有机肥生产企业尚未按要求进行变更登记、包装标识更换的,要尽快进行登记证变更、产品包装标识更换,在今后的肥料执法检查、市场抽检等工作中将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新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将本文件和修订后的标准文件宣传到相关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标准及修改单组织生产,尽快完成登记证变更和包装标识的更换工作。

  联 系 人:傅晓岩

  联系电话:0531-81608023

  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2023年5月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305/t20230512_4320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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