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全市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参会人员有市局分管领导、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政策法规科、农经站负责同志及经办人员;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分管领导、农经站负责同志、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会上,各县区(管委会)交流了“点题整治”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市农经站对2023年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作解释说明,市局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方伟忠作监督讲话。最后,市局陈建伟副局长强调了四点意见:
(一)明确整治目标和重点。要按照省、市纪委监委工作部署,围绕“资产资源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集体经济审计”等四个关键环节,精准识别管理漏洞和廉洁风险,通过排查清理一批、规范指导一批、示范引领一批,健全完善农村集体 “三资”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着力提升“点题整治”质效。
(二)落实整治举措。一是强化问题排查和整改。重点排查集体资产资源“低价包”“长期包”“权力包”“冤大头包”问题、侵占集体“三资”以及村(社区)集体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账。二是发挥线上监督平台功能作用。推动线上监督平台与福建省乡村振兴资金在线监管平台衔接互通。三是拓展农村集体“三资”公开渠道。推动通过福建省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及时向村民公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试点惠民宝APP公开。继续推行村级财务收支统计简表和村级财务公开图片在福建省乡村振兴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公开。四是开展线上全流程监督。在荔城区西天尾镇先行试点建设村级项目资金监督系统,在荔城区开展集体经济合同网上公开试点。五是开展审计监督。试点开展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届中审计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集体资产资源“低价包”“长期包”“权力包”“冤大头包”、集体“三资”被侵占、集体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建立问题台账,狠抓整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规违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六是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建设。会同省厅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规范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继续推进秀屿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试点。
(三)明确整治时间节点
一是排查整改问题。9月底前,对2021年“点题整治”开展以来尚未整改的问题抓好整改。12月底前,整改完成群众举报、审计、自查、巡视巡察以及案件诉讼发现集体资产资源“低价包”“长期包”“权力包”“冤大头包”和集体“三资”被侵占、集体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是宣传推广集体资产线上监督平台。10月底前会同省厅建成并实现福建省农村集体资产线上监督平台与闽政通APP、福建省乡村振兴资金在线监管平台APP对接。
三是升级集体“三资”公开系统。9月底前,试点惠民宝APP公开集体“三资”管理情况。10月底前,完成在线监管平台村级财务网上公开管理模块升级及内网数据向外网数据迁移工作。
四是建设线上全流程监督平台。6月底前,在荔城区西天尾镇先行试点建设村级项目资金监督系统,并上线运行。9月底前,争取全区面上铺开。10月底前,在荔城区开展集体经济合同网上公开试点。
五是开展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6月底前,各地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8月底前,组织开展190个以上的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届中审计。10月底前,对所有村(社区)项目建设、全部资金使用开展审计审核,形成审计审核报告和资金、资产、资源三清单。12月底前,全面完成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六是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6月底前,会同省厅制定出台《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11月底前,推动秀屿区试点自建平台与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数据对接。12月底前,组织秀屿区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资产等农村产权进场交易额有明显提高。
七是围绕关键环节建章立制。8月底前围绕村级集体资金管理使用、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突出动议、决策、执行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建章立制,健全村级集体“三资”管理使用各项制度,确保村级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权在规范中实施、在阳光下运行。
(四)健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
(一)细化工作部署。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按照省、市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适时监控进展。适时跟踪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继续实行专项整治“双台账”(问题台账、工作台账)月报制度,适时通报进度,确保专项整治各项任务按照序时进度完成。
(三)加强调研督导。各县区(管委会)对所辖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自查,市级将适时开展专项整治督导。
(四)注重宣传总结。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宣传,特别要对福建省农村集体资产线上监督、集体“三资”网上公开平台运行情况以及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宣传。同时,对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行深入总结,梳理推广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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