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推行农村村民建房“六项制度”助推贵州最美乡村建设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利益,完善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审批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打造“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升级版,湄潭县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为契机,推行“六项制度”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为建设“贵州最美乡村”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实行“一图一表一说明”村庄规划制度。为了解决专家做的规划农民看不懂,农民看得懂的规划文本又难以表述,造成“规划规划、墙上挂挂”的尴尬问题,湄潭县以镇(街道)人民政府为主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倡导“农民建房进寨子、企业建厂进园区”的规划布局,既保护耕地,又留住乡愁,在广泛征求村级组织和村民代表意见后,合理编制“一图一表一说明”村庄规划,有序推进全县“一图一表一说明”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保护规划,禁止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房,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要求各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等在“一图一表一说明”村庄规划进行明确规定,鼓励利用原有宅基地建房,宅基地面积不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目前,全县已完成农村居民点规划编制568个,持续推进村庄规划“一图一表一说明”全覆盖。
二是实行“一户一宅”宅基地审批制度。为了解决农民建新房不拆旧房,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从源头上治理“一户多宅”,要求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原则,在新房建成验收时,村民应将易址建房后的原宅基地或在原址建房后多余的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规范宅基地申请程序,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落实“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机制,确保村民宅基地和建房报批“只跑一次”。
三是实行“一无五有”新占宅基地制度。为了解决农民乱占耕地建房,不充分利用好老宅基地又违规占地问题,湄潭县全面清查村庄存量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分布情况,科学选址,统筹安排,既实现“户有所居”,更遵守“一户一宅”,解决好村民住宅用地刚性需求。对确需新占农用地建房的,明确规定应当满足“一无五有”(一无:老宅基地无法建房。五有:一有符合村庄规划“一图一表一说明”建房条件;二有符合土地或林地用地规划建房的条件;三有本组群众会认为符合新占地建房意见;四有本村股东代表会议同意新占地建房意见;五有镇<街道>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的意见)条件。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
四是实行“黔北民居”风貌管控制度。为了解决农村建房风貌,持续推进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农村建房“黔北民居”全覆盖,明确住建等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广黔北民居住宅图集,将“七改一增两处理”的内容列入建房内容,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组织开展农村工匠培训,指导做好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和安全等工作。要求各地要尊重生态原貌,营造具有本土特色的村容村貌,统一建筑风格。鼓励通过制定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公约,以村民自治方式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做到审批时选好黔北民居户型图,开工时按黔北民居设计图放线,建中按黔北民居设计图核查,竣工按黔北民居设计图验收,确保黔北民居建设全覆盖。
五是实行“四到场”农房建设监管制度。为了解决农村村民房屋建设过程中缺乏管理和指导,村民不按批复要求建设房屋,导致不符合法律或相关规定,需要整改而造成损失,湄潭县强化属地管理职责,要求镇(街道)组织有关机构,全面落实建房选址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建中核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要求。在建房选址阶段,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规划、是否“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核实;开工放线阶段,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建服务中心对建房户是否按照审批面积进行放线、是否符合所选的黔北民居设计方案、是否按照审批位置进行建设等进行核查;建中核查阶段,组织农业服务中心、村建服务中心对建房户是否符合面积标准、是否符合所选的黔北民居设计方案等核查;竣工验收阶段,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建服务中心对建房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黔北民居风貌等要求建设住宅,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等开展验收。要求每次到场核查均要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到位。目前,各地在落实“四到场”制度的同时,强化对工匠管理,探索建立日报告、月通报或首次提醒整改、再次纳入黑名单等机制落实新建农房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是实行“一名领导”统一管理农房建设制度。为了解决镇(街道)在管理村民建房中审查审批是一个部门、用地规划是一个部门、质量风貌是一个部门,但整体验收却没有部门,导致信息数据不畅、统筹协调欠缺的问题,建立了“县级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机制。要求各镇(街道)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定管理委员会由党(工)委书记任主任,镇长(主任)为第一副主任,班子成员为副主任,分管领导为执行副主任,相关站(所、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明确1名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推进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强化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数据互通共享,审批监管无缝衔接,矛盾纠纷协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