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新关镇公开开庭审理占某、邓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占某、邓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占某、邓某连带赔偿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10263元。这是该县采取多举措依法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了水生生物资源的一个缩影。
石门县在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禁捕禁钓工作中,以县禁捕办为牵头单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森林公安局为执法主体,联合重点水域相关乡镇、街道、村居组织开展以禁捕为主题的“冬春攻势”“春雷行动”“洞庭清波”“生态三湘”“昆仑2021”“昆仑2022”等大型专项行动,形成了强大的打击声势,成为禁捕水域的坚强守护神。
2023年4月期间,占某、邓某以食用等为目的,在明知石门县新关镇长岭村澧水河段为禁渔区且在禁渔期的情况下,先后3次使用拦河放网的方式在澧水石门段新关镇三江口村月光州河道(属澧水石门段黄尾密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野生鱼类约41.75千克,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石门县渔政监督管理站认定:占某、邓某捕获的渔获物种类为鲤鱼、黄尾密鲴、白鲢、鲷鱼;两人使用的拦河截捕的捕捞方法属于《湖南省渔业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占某、邓某非法捕捞造成鱼类损失1002元,当年鱼类产卵损失1563.75元,直接损失小计2565.75元,渔业资源恢复费用总计10263元。
2019年1月至2023年9月,石门县人民法院共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44件64人;石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行政处罚案39起39人。
该县有力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了水生生物资源、维护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有力改善了水域生态环境,切实保护了澧水石门段黄尾密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资源,促进了渔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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