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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作物种业发展奖补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8 来源: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种子站:

  为促进陕西省农作物种业发展,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行动,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农作物种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8日

  

  陕西省农作物种业发展奖补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陕西省农作物种业发展,鼓励科研育种创新,增强种子企业发展后劲,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补范围是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满三年的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其中种子企业须具备相应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质。

  第三条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作物种业发展奖补申请、受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单位开展审查和实施奖补。

  第四条陕西省农作物种业发展奖补内容包括国审品种奖补、种子企业扶优奖补、品种推广奖补共三项,奖补资金从省级农业专项支持种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符合多项奖补条件的,只享受其中1项最高奖补金额的内容。

  

  第二章 国审品种奖补

  

  第六条国审品种奖补对象为取得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的本省育种单位,该单位应为国家审定品种的第一育种者,且是第一申请者。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每个国审品种只给予一次奖补。科研机构选育的国审品种每个奖补人民币20万元,种子企业选育的国审品种每个奖补人民币30万元。

  

  第三章 种子企业扶优奖补

  

  第八条种子企业扶优奖补对象为本省育繁推一体化A证企业。

  第九条 生产经营玉米、水稻两杂种子的A证企业,给予人民币300万元奖补;生产经营小麦、马铃薯、油菜、蔬菜等其他作物种子的A证企业,给予人民币200万元奖补。

  第十条 同一企业一个年度取得多个作物种子A证的,按照当年A证最高档次奖补,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只享受一次A证奖补政策。

  

  第四章 品种推广奖补

  

  第十一条品种推广奖补包括小麦、玉米和油菜三类作物,按照生产上的推广面积进行奖补。品种推广面积和品种新增推广面积以全国农技中心统计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品种推广奖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全国推广面积奖补,第二类为省内推广面积奖补。

  第十三条全国推广面积奖补对象为单年次品种推广面积进入该类作物全国前10名的本省选育品种且品种经营者为本省的种子企业;省内推广面积奖补对象为单年次品种推广面积或品种新增推广面积进入该类作物陕西前3名的本省选育品种且品种经营者为本省的种子企业。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每个品种只给予一次奖补。全国推广面积奖补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个;省内推广面积奖补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个。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种子企业,每年元月底前就上年度取得的成果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资料(详见附件清单),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2月底前报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逾期、漏报以及上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成果均不予受理。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官网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进行奖补。

  第十六条国审品种奖补由符合条件的育种者申请;种子企业扶优奖补由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申请;品种推广奖补由独家经营的种子企业申请或由共同经营的种子企业协商申请,协商不成,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对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已取得奖补的追回奖补资金并在全省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详见附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副证、审定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以上资料还需提交原件备查。

  

  第六章 奖补资金兑付与使用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由陕西省农业农村厅会同陕西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下达到相关市、县(区),由各市、县(区)对奖补单位进行兑付。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育种创新、企业发展和品种推广工作的后续发展支持,不得用于弥补公用经费、购置办公家具、车辆以及发放奖金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国审品种指参加国家公益性审定试验、联合体试验、绿色通道试验或特殊类型品种试验,通过国家审定的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和棉花五种主要农作物品种。

  育繁推一体化A证企业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2年度取得的成果参照本办法执行),有效期2年,待陕西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和种子企业竞争力得到明显提升后,补助政策将逐步退出。

  

  附件:1.国审品种奖补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清单

   2.育繁推一体化A证企业奖补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清单

   3.品种推广奖补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清单

  附件.doc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zcfg0829/20230913/9828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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