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疫申报
1.申报检疫。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时提供检疫申报单、羊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以及羊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2.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羊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二、宰前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反刍状态及排泄物性状等。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规定处理。
三、同步检疫
1.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羊的胴体及脏器、蹄、头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包括头蹄部检查:头部检查、蹄部检查;内脏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脾脏、胃和肠、子宫和睾丸;胴体检查:整体检查、淋巴结检查;最后进行复检。
2.羊屠宰检疫涉及的对象有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布鲁氏菌病、蓝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棘球蚴病、片形吸虫病。
四、检疫结果处理
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对羊的胴体及生皮、原毛、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规定处理。
五、检疫记录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同步检查、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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