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其中3项涉渔,分别为《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贝类产地检疫规程》。通知中明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同时废止,此前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
一、新规程对部分章节及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是调整“检疫规程”章节,调整后的“检疫规程”主要包括检疫对象、检疫范围、申报点设置、检疫程序、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等章节。二是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检疫程序中,增加了“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提交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在检疫结果处理中,删除了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的条款。在检疫记录中,增加了“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等内容。
二、新规程对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进行了修改。检疫对象增加了鲤浮肿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虾肝肠包虫病等9种疫病,删除了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桃拉综合征、河蟹颤抖病等9种疫病。同时,白斑综合征的检疫范围增加了克氏原螯虾。修改后的检疫对象共17种疫病,其中鱼类疫病10种、甲壳类疫病5种、贝类疫病2种。
新修订的《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进一步规范了水生动物检疫行为,为保障渔业生产免受疫情影响、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类别 | 检疫对象 | 检疫范围 |
淡水鱼 | 鲤春病毒血症 | 鲤、锦鲤、金鱼 |
草鱼出血病 | 青鱼、草鱼 | |
传染性脾肾坏死病 | 鳜、鲈 | |
锦鲤疱疹病毒病 | 鲤鱼、锦鲤 | |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 虹鳟(包括金鳟) | |
鲫造血器官坏死病 | 鲫、金鱼 | |
鲤浮肿病 | 鲤鱼、锦鲤 | |
小瓜虫病 | 淡水鱼类 | |
海水鱼 | 刺激隐核虫病 | 海水鱼类 |
病毒性神经坏死病 | 石斑鱼 | |
甲壳类 | 白斑综合征 | 对虾、克氏原螯虾 |
十足目虹彩病毒病 | 对虾、克氏原螯虾、罗氏沼虾 | |
虾肝肠包虫病 | 对虾 | |
急性肝胰腺环死病 | 对虾 | |
传染性肌坏死病 | 对虾 | |
贝类 | 鲍疱疹病毒病 | 鲍 |
牡蛎疱疹病毒病 | 牡蛎、扇贝、魁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