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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印发鱼类、甲壳类、贝类 产地检疫规程

发布时间:2023-11-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其中3项涉渔,分别为《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贝类产地检疫规程》。通知中明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同时废止,此前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

  一、新规程对部分章节及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是调整“检疫规程”章节,调整后的“检疫规程”主要包括检疫对象、检疫范围、申报点设置、检疫程序、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等章节。二是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检疫程序中,增加了“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提交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在检疫结果处理中,删除了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的条款。在检疫记录中,增加了“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等内容。

  二、新规程对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进行了修改。检疫对象增加了鲤浮肿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虾肝肠包虫病等9种疫病,删除了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桃拉综合征、河蟹颤抖病等9种疫病。同时,白斑综合征的检疫范围增加了克氏原螯虾。修改后的检疫对象共17种疫病,其中鱼类疫病10种、甲壳类疫病5种、贝类疫病2种。

  新修订的《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进一步规范了水生动物检疫行为,为保障渔业生产免受疫情影响、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类别

  检疫对象

  检疫范围

  

  淡水鱼

  鲤春病毒血症

  鲤、锦鲤、金鱼

  草鱼出血病

  青鱼、草鱼

  传染性脾肾坏死病

  鳜、鲈

  锦鲤疱疹病毒病

  鲤鱼、锦鲤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虹鳟(包括金鳟)

  鲫造血器官坏死病

  鲫、金鱼

  鲤浮肿病

  鲤鱼、锦鲤

  小瓜虫病

  淡水鱼类

  海水鱼

  刺激隐核虫病

  海水鱼类

  病毒性神经坏死病

  石斑鱼

  

  甲壳类

  白斑综合征

  对虾、克氏原螯虾

  十足目虹彩病毒病

  对虾、克氏原螯虾、罗氏沼虾

  虾肝肠包虫病

  对虾

  急性肝胰腺环死病

  对虾

  传染性肌坏死病

  对虾

  贝类

  鲍疱疹病毒病

  鲍

  牡蛎疱疹病毒病

  牡蛎、扇贝、魁蚶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yw/nszd/eeds/202306/t20230605_2325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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