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振〔2023〕26号
各地、州、市乡村振兴局、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
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和《自治区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发挥县级党委“一线指挥部”作用、乡镇党委“龙头”作用和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力量。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指导村级规范开展乡村建设相关项目实施,推进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落实。
二、完善推进机制。健全工作机制,厘清政府干和农民干的边界,该由政府干的主动抓、扎实做,该由农民自主干的不越位、不包揽,激励和广泛动员农民群众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创新投入机制,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或以工代赈等方式推进项目建设,提高农民参与度。完善培训机制,持续开展乡村建设技能培训,提高干部和农民参与乡村建设能力。用好监督机制,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管护等重要事项,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充分保障农民参与权利。
三、强化督促落实。自治区将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自治区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创建和美丽庭院评选指标,加强常态化督促检查。要加强工作督促,定期调查评估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情况,将农民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衡量指标,确保《实施办法》有效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选树一批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先进村、模范户,认定形成一批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报刊、网络等渠道广泛进行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增强社会认可度,不断营造农民主动参与、积极投身乡村建设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工作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依据国家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和《自治区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制度机制,增强农民参与乡村建设主体意识,激发农民参与意愿,强化农民参与保障,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广泛依靠农民、教育引导农民、组织带动农民共建共治共享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确保农民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第三条 各地在组织农户参与乡村建设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建引领、村民自治。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坚持和完善“四议两公开”制度,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联等作用,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引导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构建村民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格局。
坚持尊重意愿、维护利益。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等方面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激发内生动力,不搞大包大揽、强迫命令,不代替农民选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程序规范、公开公正。明确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程序与要求、内容与路径、组织与实施、监督与评价,充分保障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坚持强化保障、注重实效。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政策保障和要素支撑,全过程、全环节推动农民参与,促进形成农民群众愿参与、会参与、能参与乡村建设的生动局面。
第四条 组织动员农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护等工作,建立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的实施机制,使农民内生动力得到充分激发、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引导广大农民用辛勤劳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
第五条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推动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程序和方法,指导组织实施。各部门结合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动员农民参与
第六条 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引领带动机制,以村“两委”为主体,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协调、指导、督促、帮助作用,运用网格化管理、党员联户、党员示范带动、“民族团结一家亲”等联系群众工作机制,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推动乡镇干部常态化下沉网格、村干部包网入户,引导农民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支持村庄建设。建立党组织主导、“两代表一委员”参加的基层协商议事制度,让群众自己“说事、议事、主事”。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管护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落实“四议两公开”,由村党组织提议,经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及时公开决议和实施结果。有效运用村规民约,全面推广积分制管理,激发各族群众参与乡村建设热情。
第七条 组织乡村建设交流学习,加大“请进来”力度,引导规划师、设计师、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才下沉到村,帮助村“两委”班子谋思路、出措施,辅导农民转变观念,提升参与建设本领;采取“走出去”方式,组织村“两委”、村民代表学习示范样板村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经验。发挥村规民约规范约束作用,将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纳入村规民约,鼓励通过投工投劳、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乡村建设。优先支持村“两委”动员能力强、群众参与程度高、投工投劳意愿足、利益冲突化解好的村庄实施基础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参与意愿高、主动投工投劳的农户实施入户项目建设。
第八条 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落实机制,增强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对乡村建设重要事项,灵活采取会议座谈、电话沟通、微信交流、入户走访等多种方式,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参与讨论决策,投身建设管护。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农民监督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政策落实,切实发挥监督实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组织成员承担建设、管护任务。
第三章 引导农民参与村庄规划
第九条 坚持规划先行、科学规划、依规建设,将党的领导、政府组织领导、农民发挥主体作用、专业人员技术指导作用有机结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围绕“建设什么样的村庄、怎样建设村庄”,引导农民献计献策、共商共议,积极参与村庄规划。
第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组织村“两委”和规划编制人员宣讲村庄规划政策,重点讲清村庄规划的法定地位、编制程序,让常住村民和在外村民都知晓规划是村庄建设的主要依据,让农民充分重视规划,自觉遵守规划;注重吸纳具有规划知识、了解农村实际、熟悉乡村文化的村民或在外同乡参与规划,充分听取农民意见,通过会议讨论、入户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村民真实想法和诉求。落实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要求,通过会议协商、入户协商等方式,引导农民共议村庄建设定位、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建设举措,存在争议的,应组织农民深入讨论,逐步达成共识。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草案应在村内公示,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向村民及时、长期公开,将规划成果转化为简明易懂的规划图表和管制规则,同时通过农牧民夜校、周一升国旗、入户走访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看得懂、记得住、好监督。
第四章 带动农民实施村庄建设
第十二条 村庄建设项目应符合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注重经济实用,杜绝形象工程,吸纳农村“四老”人员、乡村建设工匠、返乡大学生、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等参与项目策划、方案设计。
第十三条 村“两委”应聚焦农民急难愁盼的事项,组织农民议定村庄建设项目优先序,将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项目,优先申请纳入乡村建设项目库,县乡两级优先审核审定。
第十四条 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采取以工代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吸纳更多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对入户道路、入院管道、户厕改造、庭院绿化、农房修缮等权属边界清晰的户属设施项目,由农民自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引导、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对村内道路、公共照明、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等技术要求简单的村级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组织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民开展建设。对等级公路、规模性供水、仓储保鲜、清洁能源、通讯网络、污水垃圾处理等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设施项目,应由符合资质的主体承接,优先聘用本地农民或通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参与建设。
第十五条 对于乡村建设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督,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入户或联户项目须由农户签字同意,村庄公共设施项目须由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同意。村民委员会应将承建的乡村建设项目收支情况,如实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章 支持农民参与村庄管护
第十六条 坚持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在落实地方政府主导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运营企业管护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支持农民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护。按产权归属落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护责任,合理确定管护主体,可通过各级政府投入一点、村级集体经济保障一点、扶贫资产收益补贴一点、社会帮扶力量捐助一点等渠道,多方筹集资金,保障管护经费。村民委员会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可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代管。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养老院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承担所属设施管护责任,自觉接受村“两委”和村民监督,优先聘用当地农民开展管护。
第十七条 采用党员责任区、户长制、文明户评选、“信用+”、积分制、有偿使用等方式,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管护。推行“门前三包”,村“两委”组织制定环境标准,与农户签订责任书,悬挂责任牌,明确房前屋后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公共设施、公共秩序的管护主体、责任区域、包干内容、管理责任,定期组织考评,发动农民共同维护人居环境整治成果。采取组织受益者认领、组建管护团队、组建使用者协会等多种形式,对村内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低收入农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庄公共基础设施、人居环境设施等领域的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
第十八条 健全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机制,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农户承受能力、财政支持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引导农民自觉缴纳有偿服务费用。村“两委”设立公示专栏,公示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费用及经费来源,接受农民监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地应将组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作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发挥县级党委“一线指挥部”作用、乡镇党委“龙头”作用和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提高组织动员农民能力,保障农民参与权益。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权责清单,明确权利和责任。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县乡主要负责同志为“一线总指挥”,村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按照“四好三美一卫生”(思想好、家风好、学习好、团结好,人美、屋美、院美,卫生厕所)标准,推进“美丽庭院”建设,开展环境卫生村民评议和“卫生户”“文明户”家庭、积分兑换等评比活动,提高村民维护村庄环境卫生的主人翁意识,共建共享生态文明成果。
第二十条 深入实施设计下乡、“百校联百县兴千村”、“万企兴万村”等行动,建立乡村建设辅导制度,通过选派、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了解乡村、热爱乡村、致力于服务乡村的规划、建筑、景观、文化艺术、乡村治理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下乡进村开展陪伴式规划、设计和建设,指导村庄规划编制、矛盾化解和项目实施,促进提高农民参与质量、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加强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理念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乡村建设工匠、土专家等本土人才,结合基层干部培训,提高乡村干部组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创新乡村建设政府投入机制,通过先建后补等方式,引导农民群众由“要我参与”向“我要参与”、由“要我建”向“我要建”转变。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农民投资投劳项目,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建设。
第二十二条 将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纳入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自治区乡村振兴示范引领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验收指标,纳入自治区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创建和美丽庭院评选指标。定期调查评估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情况,将项目实施前农民对乡村建设政策和参与方式的知晓率,项目实施中农民以投工投劳、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加建设的参与率,项目实施后农民对项目质量和建设效果的满意度,分别作为项目批准立项、奖补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的重要指标,原则上知晓率、参与率、满意度应分别达到80%以上。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有关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投诉、建议。
第二十三条 结合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选树一批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先进村、模范户,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深入挖掘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提炼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典型案例,以点带面,形成良好示范效应。充分发挥乡村“邻里效应”,以身边人身边事影响带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广泛开展“我的家乡我建设”等群众性建设活动,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各族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乡村建设行动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