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农业农村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指南(试行)><自治区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新乡振〔2023〕11 号
各地、州、市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自治区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指南(试行)><自治区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南(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7日
自治区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确保到2025年乡村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根据国家《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指引(试行)》和《自治区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运行有效的项目库管理制度,强化乡村建设项目布局、项目统筹和项目管理,并将乡村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作为统筹推进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布局统筹、进度监测、工作督导。
第二条 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指引(试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家层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十四五”规划,国家层面乡村建设重点任务专项推进方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层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十四五”规划,自治区层面乡村建设重点任务专项推进方案等相关政策性文件。
第三条 建设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久久为功。保持足够耐心,把握乡村建设的时度效,强化规划引领,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项目为重点,优先选择纳入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项目。
坚持部门共建,互联互通。进一步建立组织、宣传、网信、农办、民政、教育、发展改革、商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卫健、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行业主管部门日常对接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作、形成合力,实现部门共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项目主管部门、专家、第三方机构作用,强化项目论证,提升入库质量。
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一项目入库要求,按照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要求,各行业部门将符合资金投向、行业发展规划、利于乡村建设的优质项目纳入县(市、区)项目库统一管理。
坚持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优化项目储备流程,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储备工作效率。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外,对涉及项目库的有关项目资金信息,要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接受群众与社会监督,实行阳光化管理。
第四条 项目库依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建立,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衔接。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推进项目库建设,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库建设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归口负责相关领域项目谋划、组织实施,县(市、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库建设运行情况。
第二章 入库项目
第五条 县(市、区)项目库入库范围按照建设内容分类,凡是安排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一律从县(市、区)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援疆资金、区内协作(定点帮扶)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及其他相关行业部门帮扶资金等,鼓励优先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予以实施。不同来源的资金要符合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和项目申报程序,统筹用于推进乡村建设。
第六条 入库项目按照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划分类型。主要从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农村道路、防汛抗旱和供水、清洁能源、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数字乡村、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农房质量安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精神文明等重点任务相关项目中选择。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县域、乡镇及村庄的规划编制等。
农村道路畅通。主要包括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乡镇通三级以上公路、建制村通双车道建设,农村公路窄路基路面拓宽改造或错车道建设,行政村内主干道、巷道及入户路的建设,乡村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建设,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及农村公路新建桥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乡村消防车道、林区牧区防火隔离带、应急道路建设等。
农村防汛抗旱和供水保障。主要包括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内陆河及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化建设和小型供水标准化改造,消防取水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等。
乡村清洁能源建设。主要包括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电力设施及维修改造工程建设,农村生物质资源利用,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清洁取暖工程等。
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配套设施建设,以冷链为主的多式联运和物流分拨设施建设,农产品产销冷链物流网络建设;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城连锁商超和物流配送中心的改造提升,乡镇商贸中心及乡村便利店建设,农村电商发展,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快递进村”,村级邮政快递服务站建设等。
数字乡村发展。主要包括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乡村试点,农业农村大数据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遥感卫星等天基设施建设,智慧农业发展,乡村管理服务数字化建设,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数字化水平建设,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乡村地名信息服务能力提升,数字乡村建设宣传引导等。
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主要包括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公共照明设施与村内道路、公共场所一体规划建设,行政村村内主干道路灯建设,基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农村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等。
农房质量安全提升。主要包括农房抗震防灾工程建设,农房新建、改造和加固,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民族村寨、特色民居、文物古迹、农业遗迹、民俗风貌保护等。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主要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卫生户厕新建及整改,农村公共厕所建设,村庄清洁行动,乡村绿化美化,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乡村风貌引导等。
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升。主要包括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示范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乡村幼儿园保教质量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改善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提升,涉农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等;县域医共体建设,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健康管理水平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设施建设,农村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建设,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型养老建设,乡村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阵地建设等。
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主要包括“文化润疆”工程,乡村文化设施建设,文化礼堂、文化广场、乡村戏台、非遗传习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农村精神文明创建等。
第七条 入库项目应符合乡村建设相关规划要求,原则上应完成可行性研究、实施计划等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入库前期基础。
入库项目重点采集责任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期限、资金规模、资金渠道、补助方式、实施进展、投资完成情况、绩效目标、直接受益人数、资产权属、管护主体等基础信息。
入库项目应按照项目性质、行业领域,符合相应政策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项目储备、审批程序、资金使用和管理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八条 按照行业部门要求,严格项目入库程序,原则上到村到户项目遵循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确定入库项目,跨区域规模化项目由乡(镇)或行业部门提出、实现共建共享共用。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村“两委”会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访惠聚”驻村工作队和后盾单位在县(市、区)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集村民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四老”人员、农民党员、致富带头人、乡村工匠等各类人才的意见建议,结合实际提出村级建设需求及项目申报意愿,确定村申报项目,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跨村联村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整合相关村需求提出申请。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实地查勘,核实村级申报材料,审核村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归集平衡所辖村同类同质项目,充分征求所辖村意见建议,提交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报县(市、区)有审批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县(市、区)有审批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项目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审,指导做好相关资料的修改完善,并充分征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涉及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由乡(镇)或县(市、区)行业部门提出,在充分征求受益乡村意见建议基础上,经相关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后申请项目入库,并交由县(市、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实施简易审批程序的,按有关文件要求办理。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有审批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对入库项目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县(市、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县(市、区)入库项目汇总表,定期汇总项目储备情况,检视项目储备问题,依据县(市、区)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入库申请,并对重点项目提出具体的实施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项目库。
第十三条 审定后的项目库,由县(市、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地方实际,通过政府网站、主流媒体、报刊等方式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入库管理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设管理项目库,共享项目库信息。原则上当年11月底完成下年度项目储备工作,12月底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并逐级报自治区备案。
第十五条 入库储备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完成入库程序的项目实时录入信息系统。入库储备的项目为推进实施乡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三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需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六条 根据县(市、区)党委、政府推进乡村建设的工作安排,在确定的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基础上,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储备项目实施的优先序,对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项目,对已明确资金来源、有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纳入项目库、优先实施。
第十七条 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按月将乡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提供乡村振兴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实时在系统内更新填报。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填报信息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需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安排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原则上须从县(市、区)项目库中选择项目,通过竞争立项争取的项目和上级布置的试点项目除外。
第五章 负面清单
第十九条 不得将与乡村建设无关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项目、楼堂馆所项目、超越发展阶段大拆大建项目、重复投资项目、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有冲突的、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不符合大多数农民意愿的,以及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好“谁花钱、谁问效,谁审批、谁负责”的职责,组织编制县(市、区)项目库。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严格加强项目筛查,除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定统筹使用相关渠道资金外,甄别杜绝重复投资同一项目。
第六章 项目库评估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入库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联合评估,有条件的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加强项目论证,提高入库质量。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开展项目库建设情况评估,重点评估项目入库率、入库程序、入库管理、入库质量、项目实施率等情况。原则上每年10月底完成当年项目库建设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压实部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自治区将把项目库建设作为乡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督查检查、实绩考核和乡村建设评价范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实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加强任务统筹,强化部门联动,推动责任落实。依据国家《乡村建设任务清单行管理指引(试行)》和《自治区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实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坚持全面梳理、突出重点。全面细致梳理乡村建设行动12项重点任务,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项目为重点,优先考虑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建设任务。
坚持近细远粗、分步建设。强化规划引领,按年度确定建设任务,科学制定任务清单,合理安排时序,分年度、分步骤、分阶段扎实推进乡村建设任务实施。
坚持程序规范、务实管用。发挥区地县联动、部门协作作用,统筹各行业部门资源力量,按相关程序逐级审核把关,实现任务清单编制与乡村建设项目库和中期建设任务的有效衔接,确保任务清单务实管用、切实可行。
第四条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重点任务,压实各方责任,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高质量编制任务清单。
第五条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编制公布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应将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农村道路、防汛抗旱和供水保障、清洁能源、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数字乡村、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农房质量安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农村基层组织、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12项重点任务全部纳入清单管理。
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应明确任务名称、主管部门、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来源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 乡村建设任务清单与乡村建设项目库相辅相成,任务清单为建立乡村建设项目库提供基础,任务清单的科学编制是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的保障。
第七条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推进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编制,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充分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八条 自治区统筹规划确定今后1至3年乡村建设任务(以下简称“中期建设任务”),明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原则上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发布下年度乡村建设任务清单。
乡村建设12项重点任务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按照近细远粗、分步建设原则和年度建设任务,将任务清单化,细化到县(市、区),并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调整下一年度任务清单。
第九条 地(州、市)结合自治区确定的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及本地实际,编制本地(州、市)年度任务清单,明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同时,对县(市、区)上报的任务清单进行指导审核,并向自治区报备。
第十条 县(市、区)结合自治区、地(州、市)编制的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及本县实际,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要求,科学制定本县(市、区)的任务清单,建设任务细化到村到户,具体到项目,并制定乡村建设台账。
县(市、区)应将年度任务清单与乡村建设项目库有效对接,对照中期建设任务,谋划未来3年重点建设项目,渐次推进成熟项目储备入库,滚动实施建设。
第十一条 县(市、区)要科学安排乡村建设时序,依据任务清单建立乡村建设台账,定期对乡村建设任务推进情况进行调度。
乡村建设台账应包括任务名称、主要内容、责任部门、进展情况等。
第十二条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年度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调整下一年度任务清单,充分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原则上每年年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自治区将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编制管理实施情况作为乡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督查检查、实绩考核和乡村建设评价范围。
第十四条 本指南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