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畜牧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中心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组织听取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后,又根据今年下发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24〕2号),进行了内容调整。现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4月28日至5月27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 电子邮件:jsadc313@163.com,
2. 传真:025-86263641,
联系人:徐正军,电话:025-86263915。
附 件:江苏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4年4月28日
江苏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