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省级单位:
现将2024年中央直达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产业渔业发展支出方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其中:下达给市县的中央资金通过2024年省与市县结算办理,列入“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下达给省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资金请列入2024年相应预算支出科目;非部门预算单位的中央资金下达到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拨付至相关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渔业发展资金为2024年中央直达资金(标识01中央直达资金)。请有关市县按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管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资金时,应单独下达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二、要根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以及后续印发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做好资金分配、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按规定报送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三、要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及时落实各项政策,确保中央下达的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抓紧组织资金分配会商,农业农村部门要尽快提交资金分配建设方案,全面加快专项执行进度,确保及时下达、及时兑付。对预算执行过程中进度较慢的项目、单位,要重点指导,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杜绝资金滞留情况发生。
四、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对照区域绩效指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使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新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等与耕地建设利用及渔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全面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加强日常指导,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
附件:1.2024年中央直达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产业渔业发展支出方向)下达表
2.2024年中央直达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产业渔业发展支出方向)区域绩效指标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