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农业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解读 > 《广东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广东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30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涉渔“三无”船舶处置,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正常秩序,近日,省农业农村厅与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广东海事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粤农农规〔2024〕6号)(以下简称《规程》)。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净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277号)关于治理“三无”船舶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涉渔“三无”船舶处置。

  二是当前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存在认定难、看管难、拆解难等“三难”问题,各地开展“三无”船舶联合认定机制不健全,扣押、拆解等经费保障不到位,为快捷高效处置涉渔“三无”船舶,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迫切需要制定相关规范,确保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合法化、规范化,有力打击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良好秩序。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渔业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涉渔“三无”船舶的认定。一是直接认定。在查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三无”船舶;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三无”船舶;查获时未实施渔业生产作业,但船上有渔业捕捞工具和渔获物的“三无”船舶,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涉渔“三无”船舶的情形时,相关执法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涉渔“三无”船舶进行查处,调查取证后实施行政处罚,无需联合认定。二是联合认定。各地成立由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组成的涉渔“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根据需要开展涉渔“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

  (二)涉渔“三无”船舶的调查处理。执法机构查获涉渔“三无”船舶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一是明确有关强制措施,对海上执法时查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三无”船舶,可以依法先暂时扣押渔具或者船舶;对在渔港或渔港水域查获的“三无”船舶,可以依法责令其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禁止其离港。二是明确当事人无法查明时,公告的形式和公告期限三十日。

  (三)涉渔“三无”船舶的保管处置。一是处置方式。明确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可采取拍卖、拆解、销毁等方式;确实无法处置的,可由同级政府公物仓指导进行处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二是处置程序。经残值评估后分类操作,无残值的,自行组织销毁或委托有资质的拆解厂进行拆解;对于有残值的涉渔“三无”船舶,公开拍卖或委托有资质的拆解厂进行拆解。三是明确执法机构对涉渔“三无”船舶保管负主体责任。

  (四)涉渔“三无”船舶处置的监督联检。一是对拆解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拆船过程造成环境污染;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研判风险形势,开展督导检查,保障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及时高效。

  四、实施时间

  《规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wjjd/content/post_448436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业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业资讯网 nyzx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