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规〔2024〕9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为推动我省农机作业防灾减灾应急能力提升,充分发挥农机在农业生产和应急救灾中的主力军作用,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业防灾减灾应急农机储备和调配使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8月22日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业防灾减灾应急农机储备和调配使用制度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做好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立足于防大灾、救大灾,加快提升农业生产和农机防灾减灾救灾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尽早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业防灾减灾应急农机储备和调配使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一、应急农机储备主体
应急农机储备主体主要依托协议约定的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联合体、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设立、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等,纳入常态化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开展应急作业使用。坚持“平急两用”、合理布局,以县域为主,镇村为依托,鼓励各地根据历史灾害场景,建立镇村常态化应急农机储备点,以便灾害发生时快速、及时响应。
上述所述常态化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是指依托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由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组建的专门开展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机械化作业的队伍。
二、应急农机调配主体
(一)受灾地区就近调配。
受灾地区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应急农机调配主体。
(二)跨区调配。
跨县调配:受灾地区所在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应急农机调配主体;
跨市调配: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应急农机调配主体。
三、应急农机范围
围绕“耕、种、管、收、烘干、抗旱排涝”等农业生产环节,加强抢浇抢排、抢耕抢种、施肥喷药、抢收抢烘等应急农机储备,以应对强降雨、台风、洪涝、干旱等灾害天气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
(一)抢浇、抢排类机械:灌溉首部(额定流量18m³/h及以上)、离心泵(2.2kW及以上)、潜水电泵(2.2kw及以上)、汽(柴)油水泵机组、拖车式汽(柴)油自吸泵、移动式喷灌机;
(二)抢耕机械:履带式旋耕机、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悬挂式圆盘犁、开沟机;
(三)抢种机械:育秧生产线、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4行及以上)、乘坐式水稻插秧机(4行及以上)、高性能播种机(花生、玉米、大豆)、拖拉机挂接式块根种植机(马铃薯、红薯);
(四)施肥喷药机械:农用无人机、喷雾机(11马力及以上)、配套侧深施肥装置;
(五)抢收机械: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六)抢烘机械:固定式和移动式烘干机。
四、应急农机储备形式
(一)各地造册登记的应急农机。按照《广东省农机作业防灾救灾应急工作预案》要求,立足属地历史极端灾害场景,通过属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应急农机所有主体签署协议约定调配使用等方式,分区域、分灾种、分作物、分环节储备、造册登记的应急农机。按照“平时服务,战时应急”和自愿原则,实行“以平养战”管理,即:应急农机用于平时生产,发生灾害时,可接受统一调配,用于农业应急救灾。
(二)通过国家级、省级项目支持建设的应急农机。2020年以来承担并实施国家级农机化扶持项目和省级烘干、育秧、重点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联合体等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建设、购置的烘干机、育秧生产线、拖拉机、履带式旋耕机、水稻插秧机、农用无人机、配套侧深施肥装置等农机装备。通过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自愿参与应急救灾协议,在发生灾害时,项目实施购置的农机具接受属地及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应急调配。
(三)政企协作储备的应急农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通过政企协作的方式,与农机生产、经销企业签署《应急农机储备合作协议》进行应急农机储备。政企协作储备的应急农机平时可用于正常经营、销售,发生灾害时,须保障应急农机库存储备充足,并接受属地及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应急调配。
五、应急农机调配形式
在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防汛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农机作业防灾救灾应急工作预案》,按照不同的灾害特性,依托应急农机储备主体,按应急处置流程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复产等科学处置。
(一)受灾地区就近调配。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做好防御洪涝、强降雨和台风等灾害天气有关措施,包括做好温室大棚、农业机电设备、机库、烘干场所等设施设备的防护防水措施、及时抢收已成熟的水稻并进行烘干作业等。按照协议约定,协调、调配属地应急农机,指导做好灾后复产工作,包括开展机械化抢排、抢耕、抢种和“一喷二防”等救灾复产工作等。属地应急农机不能满足救灾复产需求的,应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梳理、提出应急调配需求,上报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跨县调配。
(二)跨区调配。
跨县调配: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辖内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的应急调配需求,按照协议约定,调配临近县(市、区)与政企协作储备的应急农机进行支援。如属地应急农机仍无法满足救灾复产需求的,应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应急处置流程及时梳理、提出应急调配需求,上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跨市调配。
跨市调配: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的应急调配需求,根据受灾地级以上市临近的市、县协议约定,调配受灾地级以上市临近的市、县应急农机储备主体前往受灾地区支援。
六、应急农机管理
(一)信息化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应急农机登记造册,强化信息化管理,动态监测,确保出现灾情时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能高效、精准协调调配应急农机,做到“机等粮”,避免“粮等机”,实现防灾减灾、救灾复产应急农机调配使用全省“一张网”。
(二)专人跟踪维护。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指导应急农机储备主体加强属地应急农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应急农机储备主体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农机管理,做好装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三)及时维修补配。各地在出现应急农机受损时,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应急农机受损情况,协调农机维修服务主体、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及时进行维修、补配,确保灾情发生时应急农机“拉得出、用得上、顶得住”。
(四)应急演练培训。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农机作业防灾救灾应急演练、培训,检验应急处置能力、机具及人员调配情况,并根据演练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补充。
(五)调配应急农机作业管理。在防汛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建立及时、便捷、简化的调配程序。应急农机调配主体(省、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做好调配农机的种类、数量、应用场地、作业时间等信息登记,同时登记好农机手个人信息,调配使用的应急农机应安全、可靠。在防汛救灾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农机调配主体应及时清点调配使用的应急农机,归还机具所有权人,并通过情况简报的形式将调配使用应急农机的情况(由应急农机调配主体相关决策人员签字)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农机作业防灾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农机调配主体应承担农机损失、人员意外保险费用,在实际调配使用农机、应急服务队人员出发前,由应急农机储备主体协助为实际调配使用农机、应急服务队人员统一购买,确保农机、人员作业安全。应急救灾过程中发生农机安全事故时,应按照《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要求,通报公安交通管理和应急管理部门,迅速联合开展现场救援。
七、应急农机调配使用补偿方式
应急农机储备主体储备的应急农机开展救灾复产应急作业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应急农机维修保养和跨区调配、农机应急作业产生的运输、农机作业等费用)由应急农机调配主体(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应急农机调配主体应当根据《广东省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补偿标准方案,同时将实际调配使用产生的农机手生活必需、农机损失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和应急农机调配使用或使用后损毁、灭失的合理补偿等费用列入补偿标准方案一并按程序报请资金。
政企协作储备的应急农机开展救灾复产应急作业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农机购置、农机手生活必需、应急农机维修保养和跨区调配、农机应急作业产生的运输、农机作业等费用和农机损失、人身意外等保险费用),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报请各级农业农村应急救灾资金。
本《制度》自2024年9月22日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zcwj/content/post_4484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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