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规〔202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珠海市海洋发展局,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6月27日,为全面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强化渔船安全监管,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2号),我厅印发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19〕7号),该文件将于2024年7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研究,因工作需要,现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续期通知,该文件有效期满后继续实施5年,文件内容不变,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特此通知。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zcwj/content/post_448053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