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21〕1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和《关于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湘人社函〔2023〕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编制了《湖南省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不够完善、补贴报酬发放不够规范等问题陆续出现,一定程度影响了岗位作用的发挥,为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一是意见起草。为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起草《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是征求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经修改后,省农业农村厅分别征求市州乡村振兴部门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意见。收到意见反馈18条,采纳7条。未采纳11条。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意见(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解读
《湖南省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岗位开发及聘任、岗位待遇保障、岗位管理、监督和附则。一是对《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定义、适用范围等作了规定。二是对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计划、安置对象范围、岗位聘用程序等作了规定。三是对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岗位待遇保障作了规定。四是规定了乡村公益性岗位在日常管理、信息化管理、资金管理、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五是强调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监管的必要性和岗位开发、管理监督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六是对《办法》的有效期及其他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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