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市农业农村局,省农垦集团:
8月以来,我部分地区地先后出现多轮短时强降雨、风雹等灾害性天气过程,导致粮食、果业、设施农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受到洪涝、风雹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为做好农业生产救灾,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拨付2120.407402万元,支持受灾地区恢复农业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本批次省级农业专项资金农业防灾减灾支出对咸阳、铜川、渭南、延安和榆林市以及省农垦集团8月份以来因强降雨、冰雹等引发的洪涝、风雹等灾情采取的必要应急救灾措施予以补助。
二、补助用途
补助资金支持受灾粮食、果业、设施农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救灾,主要用于受灾地区农作物补种改种所需种子、化肥、农药,果园所需农药、叶面肥等救灾物质购置,受损种养设施修复,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恢复正常生产必要措施。资金切块下达,由市级和省农垦集团统筹用于辖区(农场)内农业生产救灾直接相关的环节。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资金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和《陕西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24〕87号)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灾情实际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制定具体生产救灾方案,确保资金用于农业生产救灾。要规范资金审核、使用等环节,切实强化资金审核和监管,建立救灾资金管理台账,按时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调度,不得以拨代支,严禁挤占、挪用救灾资金,坚决杜绝套取骗取、违规发放等违规违纪行为。
(二)做好绩效管理。按照救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各市(区)应于12月25日前报送资金执行情况及绩效自评报告,如实反映资金的使用效果。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1日
(联系人:马宇丹、张泽泽,电话:029-87332789、87317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