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严格规范文件执法,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我委制定了《上海市落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作解读如下:
一、起草思路
《实施细则》起草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规范与保障并重。坚持在法律框架内解决执法常见问题,为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执法权提供制度保障,又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一线执法中反映较多的程序性问题,明确职责,细化流程,扫清执法盲点。三是注重提高操作性。不简单照抄上位规章,着重对《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未明确或者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内容,结合执法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四是强化执法监督。通过案件督办、责令重新审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实现市对区的监督,通过主动纠错实现对本级执法机构的监督,多管齐下形成监督合力。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0章9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厘清了市区两级管辖划分
一是厘清了层级管辖,规定一般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管辖,重大复杂案件由市管辖;二是明确了特别管辖,市境指定道口的动物卫生监督案件由市委管辖,中心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案件由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管辖;杭州湾上海水域、长江上海段、黄浦江渔业水域、渔业港口、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案件由所在地区管辖;三是细化了指定管辖、报请管辖、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二)落实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各项要求:明确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以及公示信息更新维护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规定执法音像记录的场合和记录、资料管理要求;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分级法制审核。
(三)强化了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明确市农业农村委可通过立案监督、重大案件督办、责令重新审查对区农业农村委办理案件进行监督;市对区农业农村委、农业农村委对本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此外,还通过案卷评查、案例指导等形式对办案质量实现常态督查。
(四)细化了案件处理的程序
从提高执法效率、规范执法的角度,细化或新设一些具体程序,如可以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办案过程中可以实行送达地址书面确认,必须使用邮政特快快递法律文书,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可终止调查等。
三、创新及亮点
根据国家和本市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前长江退捕禁捕的工作重点,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了执法程序的探索创新:
(一)建立了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举报投诉处理历来是本市农业处罚机关最容易引发行政复议的环节,实施细则中对该问题设专章予以规范。对于被举报投诉数量较多的、被反复举报投诉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约谈等执法措施,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以回应社会关切。
(二)确定了违法渔具清除措施
通过先行拆除、清除时全程音像记录及事后公告实现了对渔业水域中违法设置渔具的合法清除。该规定将提高渔业水域中违法渔具清除的规范性和操作性,为落实长江流域“清网”要求提供有力的执法措施。
(三)明确了涉案物品处理形式
运用《民法典》对无主物处理的规定,解决涉案船只(包括涉渔“三无”船舶),涉案物品、违法工具无人认领的问题。通过视情形拍卖、变卖、暂存保管、收容救护、放归自然等多种措施,灵活解决执法过程中获取的鲜活、不易保管涉案物品的先行处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