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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03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随着农机购置补贴等扶持政策的实施,我市先进适用、安全高效的农机装备不断购置和使用、农机作业水平稳步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创新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提供了有效的支撑保障。在农机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部分老旧农机超期服役的问题,影响了农机安全生产和绿色作业,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加快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进度,持续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机〔2020〕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20〕60号)等文件都提出推进农机报废更新,加快淘汰老旧农机装备,提升农机装备绿色环保水平。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机化发展实际,我们研究出台了《实施方案》。

  二、条文释义

  1、总体要求。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机具,支持引导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2、补贴对象。为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补贴种类。(1)本市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水稻种植机械。(2)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4、报废条件。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和《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NY T3529-2019)。对未达到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而确需报废的农机,经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审核后,允许实施报废并申请相关补贴。

  5、补贴标准。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列支。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在补贴资金管理上,强化信息核实、规范回收拆解、落实监管责任、严惩违规行为,加强资金监管,真正发挥政策鼓励扶持作用。

  6、回收企业管理。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为本市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确定回收企业,并通过市农业农村委网站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

  7、申请报废补贴的程序。机主将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机具信息后,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所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和《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向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申请补贴。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属有关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公示信息后,财政部门及时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8、抓好《方案》落实。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财政、商务部门要分工协作、 形成合力。开展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推行信息公开;二是采取便民高效措施。推行“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相关政策间的协调衔接,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化相关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严查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zcjd/20200826/825761d45b3f4407869741fd5ad992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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