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5年11月,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上海银监局印发《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对于推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起到积极作用,截止2019年底,本市纳入年报制度范围的合作社7790个,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合作社2757个(其中,国家级示范社101个,市级以上示范社124个,区级以上示范社652个),成员8.21万人,带动农户21.88万,年度经营收入81.6亿元,年销售额千万元以上的合作社257个,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75亿元,可分配盈余5.3亿元。2019年11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等九部门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的新情况,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明确各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的评定和监测工作。
二、条文释义
(一)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市级示范社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文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办法所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二)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示范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其主要成员应拥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按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近2年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成员人数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其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 ,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涉及到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3.财务管理规范
(1)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4.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农机等服务类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
5.服务带动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成员数量20人以上,养殖类、农机类、休闲农业类等合作社成员人数可适当放宽。实有成员数以成员大会通过,建立成员账户、按交易额参与可分配盈余人数为准。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连续两年有盈余分配。
6.产品(服务)优质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3)生产基地实施绿色生产基地建设管理规范,主要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养殖类生产基地可放宽),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7.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8.突出重点发展
对符合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市“三区”划定重点区域、国家绿色发展先行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镇、基地)等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评定。
(三)申报材料
1.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2.申报前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上一个年度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结论应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年限、注册登记人数、成员账户数以及参与盈余分配情况、是否已按法律要求建立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年销售额或营业额等要素);
3.成员名单(附成员大会记录、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
4.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附成员或理事签名);
5.监事会(监事)名单(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
6.成员出资清单(市场监管部门证明);
7.上一年度盈余分配清单(附成员签收、联系电话、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
8.租赁或流转土地协议复印件;
9.注册商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合作社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书面申请。
2.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本级水务、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区农业农村委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委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五)监测
1.建立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运行情况参照评定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2.运行监测不合格或没有报送运行监测材料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取消其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