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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培育相关文件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1-03-03 来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2019年,中央农办等11部门印发了《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发挥好其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时任省长唐一军和副省长郝春荣分别对《意见》做出了批示,明确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培育计划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和政策扶持体系,切实将家庭农场作为转方式、调结构,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载体和平台。为贯彻《意见》有关精神,落实领导的批示要求,推动我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2020年1月16日,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改委等14部门和单位印发了《关于贯彻<中央农办等11部门和单位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我省家庭农场的发展目标,明确了五项重点工作和五个保障措施。 

    五项重点工作分别为:一是因地制宜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即各县(市、区)要建立家庭农场纳入标准,将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二是要建立家庭农场数据共享机制,即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登记基本信息推送给农业农村部门。三是要做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录入名录系统,实现应录尽录,进行动态管理。四是继续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即开展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五是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整县推动家庭农场发展,在多元发展模式和系统推进的政策体系等方面进行积极有益探索。 

    五个保障措施分别为:一是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即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经营权通过全省农村产权交易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等载体,规范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二是健全家庭农场产品流通体系,即完善冷链设施建设,加强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三是加大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政策支持力度,即发挥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职能作用,为家庭农场提供更多财政、金融贷款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四是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即政府公益性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和动植物疫病防控等单位,要向家庭农场倾斜,提供有效技术服务。五是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即组织有关高校围绕农业政策普及、种养殖技术等,对创办家庭农场的返乡创业大学生、青年农场主等开展优质培训。

  

   


原文链接:http://nync.ln.gov.cn/zwgk/zcjd/202009/t20200915_3972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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