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出台。《实施方案》共8项18条,明确规定我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总体要求、任务目标、制度体系建设、支持保障措施和各级政府承担天然林保护修复的主体责任。
《实施方案》规定,对全省所有天然林实行保护,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各级政府承担天然林保护修复主体责任,将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
建立休生养息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纳入保护一般区域的天然林,允许按规定开展森林经营措施。严格管理天然林林地,可在一般区域的天然林林地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特色种植养殖等绿色产业。
建立退化林修复制度,实现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自然修复。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体制,加强成效考核监督,成效情况列入各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建立和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制和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到2035年,全省天然林面积保有量稳定在1817万公顷,每公顷蓄积达到110立方米以上,总蓄积达到20亿立方米以上,实现天然林质量根本好转,生态功能更加凸显。(记者谭湘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