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委),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省种业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强种业市场监管,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19〕12号)要求,现将《2019年全省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2019年全省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种业市场监管,提升农作物及畜禽种业质量水平,推动现代种业发展,保障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为基本遵循,践行新发展理念,创新监管模式,全面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培育宽松便捷、信息畅通、公平有序和安全放心的种业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推进乡村振兴发展为重点,推动农业从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增强我省种业创新力和竞争力,为建设现代种业奠定坚实基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种”,加强种业法制体系建设;以专项检测和监督抽查为切入点,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明确辖区内农作物及畜禽种业市场监管重点,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强化对种子生产基地、生产企业等重点区域、主体的监管,有效遏制套牌侵权、制售假劣、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扎实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测,不断提升畜禽质量水平;以培育企业守法经营为抓手,强化主体守法意识,促进种业市场秩序根本好转,从源头上保障全省农业生产安全。
三、重点任务
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明确辖区内农作物及畜禽种业市场监管重点,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注重加强日常监督检测,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2019年,在全省范围内重点开展以下专项监管行动。
(一)种子市场专项检查
以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组织开展以种子集贸市场及基层种子门市部为重点的春秋两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春季,重点是种子市场上销售的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棉花、蔬菜等农作物品种;秋季,重点是小麦、油菜等农作物品种。重点是种子标签、使用说明和二维码制作、品种审定和登记、引种备案信息、品种权许可、生产经营档案和种子质量,加大对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抽查未抽到的省内种子企业品种,以及省外在我省设立的办事处、分支机构、销售中心、销售团队、品牌品种经营人员销售的品种。种子市场检查覆盖面不低于70%,种子样品抽查覆盖面不低于被检查经营门店的50%。
与外省接壤的市、县要主动与周边省市对接,加大区域协作。围绕制售假劣及套牌侵权杂交玉米、小麦,同山东、河南等省合作;围绕制售假劣及套牌侵权水稻种子,同江苏、湖北、江西等省合作,开展联合专项治理。省际交界区域的种子市场检查覆盖面不低于90%,种子样品抽查覆盖面不低于被检查门店的60%。
自2019年4月开始,4月15日前完成春季市场检查和抽样工作;4月25日,省种子管理总站将部级样品按照检测任务寄送至相关检测结构;4月底前,各市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市场检查结果汇总简表和专项检查中现场查处的违反标签、主体备案等有关规定的处理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和省种子管理总站。
(二)制种基地和参试品种转基因检测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辖区内制种基地进行全面排查,审核制种企业生产经营资质、生产品种等信息,建立杂交水稻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基地的电子档案。在种子生产关键时节,省农业农村厅将开展对种子生产基地品种的真实性和转基因的抽样检测,从源头上打击无证生产、侵权生产和套牌等违法行为。严把品种试验审定关,在品种试验阶段,要对所有参试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发现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要立即停止试验,并停止相关申请者参试资格。
检测6月份开始,12月份结束。
(三)种子企业监督抽查
加强对玉米、水稻(含杂交稻和常规稻)、棉花及部分蔬菜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企业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档案、种子标签标注及种子质量。对于近3年来在各种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问题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件、遭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实行品种检查抽检全覆盖。对于近3年未发现任何问题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可免于抽查,但应在市场专项检查中重点关注。
强化种子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农业农村部部署开展全面抽查任务,根据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全覆盖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商改联办函〔2017〕1号)要求,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任务,公布抽查结果。
抽查自2019年11月启动,2020年6月底结束。
(四)救灾备荒种子检查
根据《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要求,突出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有机结合,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确保国家和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项目“储得实、管得好、用得上”。
2019年国家储备检查5月底结束,2018年省级救灾备荒检查10月底结束。
(五)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配合农业农村部选择部分种畜禽企业开展种公猪、肉种鸡生产性能测定,对种公牛、种公猪精液进行质量检测。待农业农村部下达检测任务后,各承担单位要配合做好检测样品的抽样、质量检测等工作。11月底前完成全部检测工作。
(六)生产用桑蚕种质量抽查
开展成品卵检验。2019年1月份,完成我省入库蚕种的抽样工作,样品编号,完成良卵率的调查后入库封存。3月份出库,感温、催青,做2日实用孵化率调查。孵化后自然温度3日后,做微粒子镜检,做病卵率调查。检验指标合格的批次允许出库,不合格批次,监督销毁。结束后通报、公示。
进行母蛾检疫。2019年6—7月,10—11月春秋两季,蚕种生产单位完成制种后,根据标准抽样后送检验部门。检验部门依据《桑蚕种质量检验规程》进行检疫,合格的核发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监督销毁。结束后印发检疫通知单到生产单位和蚕种所在冷库。
秋季生产蚕种入库后,组织冷库迎接农业农村部蚕种抽检。2020年2月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种业市场监管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贯彻落实《种子法》《畜牧法》重要举措,是规范种业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发挥市场作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在监管措施上要充分体现“源头把关、过程管控、末端强化”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明确任务分工。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种业市场和生产基地的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实行责任追究。省农业农村厅种业处、畜牧处、种子总站、特色农业站、畜牧总站、畜保中心要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关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完成相关工作。
(四)规范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畜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完善本地区的“一单两库”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对检查发现无需检测即可界定的违法事实,要立即查处,对检测后发现的问题,要按程序尽快查处。
(五)加强培训宣传。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培训方式,把法律知识送到企业和田间地头,加强对科研、企业、经营门店和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宣传培训,增强企业从业人员和农业生产者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六)确保监管实效。认真总结经验,反思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在各项检查结束两周内及时上报检查情况,总结内容要详实具体;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查处情况,要有阶段性报告和结果报告。我厅将在各阶段关键时期,组织力量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监管措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