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七部门共同召开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
会议认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在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行政处罚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
会议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一是侵权人主观过错严重;二是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三是违法销售金额大、获利金额多、受害人覆盖面广;四是造成严重侵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是具有其他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认定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会议指出,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应坚持用之于公益的原则。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审判部门要及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各地可以探索把惩罚性赔偿金纳入专门公益基金账户统一管理,依法统筹用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会议要求,法院、检察院、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应当加强沟通联系,相互配合支持,建立健全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可以在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方面为检察院和法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消费者协会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