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案例
【案例1】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重点项目建设督导员、四级调研员张某某私车公养、失职失责问题。张某某在担任晋源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抓作风建设不坚决,管班子、带队伍宽松软,该局先后有3名班子成员、10名中层干部私车公养,其本人也先后25次违规使用单位公务油卡为其个人车辆加油,共计7000元。2021年3月,张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案例2】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水务站原站长张某某私车公养问题。2011年至2016年,张某某在担任长子营镇水务站站长期间,多次将个人车辆的保险费、维修费及通行费在长子营镇水务站、水厂报销,共计人民币114169.65元。2021年3月,张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纪违法认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公车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车改革的推进,单位的公车越来越少,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的现象也大幅减少。但是一些党员干部长期形成的不良用车习惯一时难以改变,即使领取了车改补贴,也还是希望在工作中能有车辆使用。于是出现了一种新的不正之风——“私车公养”,引发新形式的“车轮上的腐败”。
“私车公养”的花样很多且都比较隐蔽,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
私车公修将私车冒充公车开进定点维修厂维修、装饰,相关费用签字挂账,由单位按合同统一结算。
私票公报将私车维修费、配件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发票以公车名义直接从财务报销,甚至以其他名目开列发票进行报销。
私油公供为保障公车燃油供应,不少单位指定了加油站点,使用公务加油卡,统一结算油费,而一些私车也常常借机到此“揩油”。
私车“公用”有的领导干部觉得使用公车办私事太过显眼,要求驾驶员或其他人员购买私车,自己以“租用”“借用”的名义使用,而用其他票据对车辆使用费用进行报销。有些单位的部分领导干部甚至通过领导班子会议决议的形式,名义上是把自己的车拿出来为工作服务,实际上还是自己的私车,更多的是用于自己办私事,而车辆的燃油、税费、维修等费用却借着“公用”之名全部由公家买单。
“私车公养”现象的存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有些单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配备公务用车或者配备的公车较少,但工作量大,业务确有需要。另一方面是管理制度松弛,给一些党员干部以可乘之机。一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公务用车的消耗没有严格合理的控制标准,有的虽有控制标准,但疏于监督检查,把关不严格。少数党员干部思想素质不高,抱着“公家的便宜不占白不占”的心态,想方设法钻财务管理制度的漏洞,从中谋取私利,损害单位的利益。公车不可私用,私车也不容公养。
私车公养说到底是侵占浪费公共财产,在违纪违法行为认定与处分上,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定性处理。
1. 私车用来办公事,由公家支付私车费用的。这种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借用、占用个人的车辆作为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违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定性量纪量法处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党政机关有“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 名义上是用私车办公事,实际上还是私车私用,而车辆的燃油、税费、维修等费用却借着“公用”之名全部由公家买单,则涉嫌构成侵占公共财产,如果行为人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涉嫌构成贪污,不但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私车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则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3. 借管理使用公车的便利,夹带用公款报销私车费用,或者用公车加油卡为私车加油,由于私车完全与公务无关,其行为属于典型的以权谋私,侵占公共财产,应以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论处,既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