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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1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一、《办法》修订的依据和背景

  1.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法律法规。

  2.近年来自治区各地兽医实验室快速发展,以及实验室管理运行不规范问题频发,存在一定生物安全隐患。

  3.为加强对自治区内各类兽医实验室在建设、运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的规范和要求,进一步提升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促进我区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框架,共分六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的编制目的、依据、基本原则、建设管理机构职责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建设要求,对兽医实验室的建设规模、选址、生物安全等级、生物安全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三章运行管理,明确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报告、样本保存、检测报告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全区兽医实验室接受属地兽医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时需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保障措施,对实验室经费投入、人员建设、培训等做出了规定。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限。

  三、《办法》的主要作用和特点。

  (一)明确了各类兽医实验室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所需达到的条件,严禁超范围采集病料和做相关研究。

  (二)明确了兽医实验室运行过程中样本的采集保存、档案管理、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的标准规章制度。

  (三)规范了兽医实验室检测结果报送和属地管理责任。

  (四)规范了兽医实验室的备案管理和实验人员培训上岗。

  四、《办法》施行时间及贯彻落实

  《办法》自2022年7月6日起施行。

  一是积极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自治区农牧厅网站、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平台、微信等媒介,对《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全力做好《办法》的答疑解惑工作。对各级农牧系统从事兽医实验室管理的人员就《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此文相关政策: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zcjd/202212/t20221202_2182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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