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决定调整完善有关稻谷主产省(区)的稻谷补贴政策。根据国家政策精神,为做好我省稻谷补贴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家政策精神,调整完善我省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支持巩固提升优势产区产能,引导非优势产区优化调整种植结构,保障优势产区稻谷种植收益基本稳定,保持稻谷生产总体稳定,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责任、分级落实。按照国家要求,省级负责制定全省补贴实施方案,核定分市县补贴总额,确定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依据及补贴资金管理原则等;市县要根据省补贴实施方案,负责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方案,核定补贴面积,确定本地补贴标准,兑付补贴资金。
2.巩固产能、保障重点。支持巩固提升优势产区产能,引导非优势产区种植结构优化调整,保持稻谷生产总体稳定。鼓励将补贴资金向水稻生产功能区等优势产区倾斜;同时,鼓励采用降低补贴标准或不予补贴等差异化方式,减少重金属污染区、寒地井灌溉区的稻谷种植。
3.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发放要做到补贴标准明确,补贴面积准确,补贴对象无异议,操作流程规范、实施过程透明,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已有渠道、人员机构等工作基础,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准确兑付。
二、主要内容
(一)确定补贴额度。
中央对省补贴额度的确定。为稳定稻谷产能,体现补贴向主产省倾斜,对享受补贴的稻谷产量进行上限管理,超出上限的不予补贴。
省对市县补贴额度的确定。省对市县稻谷补贴额度,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补贴总额和上一年统计年鉴稻谷播种面积数据,测算确定对各市县的补贴额度。省里不集中调剂补贴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
市县补贴额度的确定。市县补贴资金要全部用于稻谷相关支出(包括水稻和旱稻),可向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允许调剂不超过10%的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具体用于促进绿色优质稻谷生产、发展订单农业、组织市场化收购、支持品牌建设等。
(二)明确补贴内容。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省范围内稻谷生产者(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的(包括乡村机动地),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稻谷生产者;流转双方另有商定的,经流转双方确认同意按双方商定意见办理。如土地承包者领取的,有关地方政府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稻谷生产者受益。
2.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全省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稻谷种植面积。补贴范围不包括国家及省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耕种的土地或者禁止开垦耕种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的种植面积、虚报的种植面积。
3.补贴依据。生产者符合补贴范围的当年实际稻谷种植面积。
4.补贴标准。各市县根据省里下达的补贴额度和补贴范围内稻谷种植面积合理确定本市县的稻谷补贴标准。
(三)补贴资金的管理。
1.实行专户管理。稻谷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2.实行公示制度。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与农业部门的对接工作,确保农业部门提供的稻谷生产者补贴信息与财政部门补贴发放信息有效衔接。要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对经审核确定的稻谷生产者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要在村屯和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张榜公示。要做到三准确、三公开,即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数额准确,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3.规范发放管理。各市县要加强与有关金融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将补贴资金通过直接汇入补贴对象银行卡、存折等支付工具(以下简称“一卡通”)的方式及时足额发放,严禁发放现金。发放给农业合作社、农场等单位的补贴,要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
三、工作要求
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落实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注重宣传引导,落实分工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补贴政策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稻谷补贴政策,省级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成立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组成的协调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调整完善全省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研究制定全省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指导市县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负责指导市县做好稻谷种植面积核定统计工作;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统筹做好稻谷收购工作;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负责提供相关统计调查数据配合补贴资金测算。市县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具体落实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级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市县政府要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确定补贴发放对象,避免发生纠纷,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二)加强补贴统筹。为提高补贴兑付效率,促进形成补贴政策合力,增强种粮农民获得感,按照“资金用途渠道不变、面积统一核实、数据信息共享、资金一并发放”的原则,各市县应将稻谷生产者补贴与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兑付工作进行统筹。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市县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集体代领“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在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后,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市县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手册等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以及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掌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确保补贴政策有力有序有效落实。
四、责任追究
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环节的审批责任,谁审批、谁负责,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在资金申报环节。具体补贴资金申报者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市县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二)在资金分配环节。省里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补贴资金分配到市县后,需要市县细化落实分配到具体申报者的,市县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补贴资金申报者负责。
(三)在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者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截留和套取补贴资金,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吉林省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粮[2018]741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22-08-05)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zwgk/zcfg/zc/202305/t20230522_8712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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