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家决定完善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根据国家政策精神,为做好我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家政策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保障优势产区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保持玉米和大豆播种面积基本稳定,巩固玉米和大豆收储制度改革成效,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玉米和大豆价格由市场形成,同时,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发放一定补贴。
2.确定基期、超出不补。从2020年开始,对玉米、大豆补贴面积实行基期管理,在基期面积范围内,可根据实际种植面积兑付补贴,超基期面积不补。
3.明确责任、分级落实。按照国家要求,省级负责制定全省补贴实施方案,核定分市县补贴总额,确定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依据及补贴资金管理原则等;市县要根据省补贴实施方案,负责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方案,核定补贴面积,确定本地补贴标准,兑付补贴资金。
4.保障收益、稳定面积。省级补贴资金向玉米和大豆优势产区集中,保障优势产区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保持玉米和大豆播种面积基本稳定。
5.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发放要做到补贴标准明确,补贴面积准确,补贴对象无异议,操作流程规范、实施过程透明,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已有渠道、人员机构等工作基础,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准确兑付。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期面积。
1.中央对省明确基期面积。中央财政对有关省玉米和大豆补贴面积不超过基期面积,2020-2022年保持不变。
2.省对市县明确基期面积。省对市县明确可获得补贴的基期面积为2018年统计玉米播种面积和2019年统计大豆播种面积,2020-2022年保持不变。市县在基期面积范围内,可根据实际种植面积兑付补贴,即超基期面积部分不给予补贴。
(二)确定补贴额度。
1.中央对省核定的补贴额度。国家主要综合考虑粮食供求平衡、农民种粮基本收益、中央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亩均补贴水平,报国务院批准后测算分配对各省补贴额度。
2.省对市县核定的补贴额度。省对市县玉米补贴额度核定继续按照玉米播种面积和产量各占50%权重测算确定对各市县的补贴额度,大豆补贴额度核定继续按照大豆播种面积测算确定对各市县的补贴额度,省里不集中调剂补贴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测算依据选择玉米和大豆基期面积相同年度统计数据。
3.市县补贴额度的确定。市县根据省里核定下达的补贴资金、本地财力状况,确定对本地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额度。允许调剂不超过10%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可因地制宜用于马铃薯种植、黑土地保护、优良品种和技术推广、品牌营销及市场化收购等方面,促进玉米和大豆生产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补贴内容。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省范围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的(包括乡村机动地),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流转双方另有商定的,经流转双方确认同意按双方商定意见办理。如土地承包者领取的,有关地方政府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受益。
2.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基期面积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补贴范围不包括国家及省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耕种的土地或者禁止开垦耕种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的种植面积、虚报面积。
3.补贴依据。生产者符合补贴范围的当年实际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
4.补贴标准。各市县根据地域种植特点、玉米和大豆未来预期收益比较、区域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标准。
(四)补贴资金的管理。
1.实行专户管理。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2.实行公示制度。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与农业部门的对接工作,确保农业部门提供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信息与财政部门补贴发放信息有效衔接。要继续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制度等,对经审核确定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要在村屯和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张榜公示。要做到三准确、三公开,即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数额准确,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建立并不断完善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等情况,对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确保相关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3.规范发放管理。各市县要加强与有关金融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将补贴资金通过直接汇入补贴对象银行卡、存折等支付工具(以下简称“一卡通”)的方式及时足额发放,严禁发放现金。发放给农业合作社、农场等单位的补贴,要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
三、工作要求
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落实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注重宣传引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补贴政策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省级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成立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组成的协调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完善全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开展相关工作。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研究制定全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指导市县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负责指导市县做好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核定统计工作;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统筹做好玉米和大豆收购工作;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负责提供相关统计调查数据配合补贴资金测算。市县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具体落实工作,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市县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土地流转,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确定补贴发放对象,避免发生纠纷,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市县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集体代领“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在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后,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市县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手册等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以及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掌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确保补贴政策有力有序有效落实。
四、责任追究
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环节的审批责任,谁审批、谁负责,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在资金申报环节。具体补贴资金申报者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市县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二)在资金分配环节。省里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补贴资金分配到市县后,需要市县细化落实分配到具体申报者的,市县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补贴资金申报者负责。
(三)在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者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截留和套取补贴资金,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吉林省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19]272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发布时间: 2022-08-05)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zwgk/zcfg/zc/202305/t20230522_8712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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