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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开展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3 来源: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站、办)、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站、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农产品)技术推广服务机构: 

    实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既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际通行做法,也是高品质农产品生产的重要实现路径,更是提振公众农产品消费信心的重要方面。按照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和《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关于支持建立生产精细化管理与产品品质控制体系和采用国际通行的良好农业规范的部署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和启动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生产基地创建示范工程的要求,我中心拟在原有引进转化的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和首批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技术模式,全面推进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开展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以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管理和实时展示农产品良好生产经营行为,科学指导农产品规范化生产和正确引导农产品健康消费,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名特优新农产品品牌培育和农产品安全优质营养化高品质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坚持常态化推进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愿申请、自我实施”原则,鼓励已通过“三品一标”和相关质量体系认证登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试点由符合条件和有积极性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工作机构推荐,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工作机构审核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工作机构审查后,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国家中心”,下同)审定。申请工作常年受理,符合试点条件的,纳入试点范围和名录,由国家中心每季度公布试点名单(试点期2年),核发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证书。通过一定时期的试点,符合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要求的,鼓励试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国家中心积极支持以县域(区域)为单元整建制推进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 

    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工作机构按照《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规范》(附件1)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申请书》(附件2)要求,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试点和严格审查把关推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上一个季度申请的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书和《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名单汇总表》(附件3),以文件形式报国家中心(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3号,邮编:100020),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txjsc2017@126.com。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站、办)与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站、办)分设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站、办)商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站、办)共同审查推荐。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各主管厅(局、委、办)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工作机构分别组织和审查报送。 

    在开展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工作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中心体系建设处丁保华(010-59198516)、袁广义(010-59198517)、李春天(010-59198519)同志联系。 

      

    附件: 

    1.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规范; 

    2.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申请书; 

    3.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名单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9年3月11日 

  

附件:关于积极开展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工作的通知.pdf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汇总表-附件3.docx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申请书-附件2.docx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spybzlglx/zczd/53175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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