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农机发〔2020〕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指导意见》(农办机〔2020〕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方案(2020-2025年)(内农牧机发〔2020〕13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保障农作物稳产丰产为前提,以推广应用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水肥高效利用等技术为路径,以减少水土流失、稳产丰产、节本增效为目标,2021年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实施保护性耕作面积1000万亩,规范建设高标准应用基地,推动我区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整县推进
2021年,全区确定在9个县(场)实施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其中,呼伦贝尔市3个旗县和1个农垦集团垦区,兴安盟3个旗县,赤峰市2个旗县(其中2021年新增整体推进县1个)。通过连续三年实施,整体推进县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原则上要超过该县适宜面积的50%。在县域内形成技术到位、运行可持续的保护性耕作长效机制。
(二)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
以整体推进县(旗、市)为重点,以规模经营组织为载体,原则上以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播种为主体技术模式,持续推进2020年以来确定的20个县级、67个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其中每个县级基地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1000亩、乡镇级基地不少于200亩。通过农机农艺配套,专业化、标准化作业,把应用基地打造成农民可借鉴可复制的样板和新装备新技术集成优化基地。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也是专家重点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开展培训宣传和对比监测的主要基地。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要以科研和推广单位为依托进行(县、乡级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标准详见附1、2)。
(三)长期监测点
以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为依托,根据不同作物、不同技术模式及区域特点,在11个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2021年新增3个)开展耕地土壤理化特性、生物性状、生产成本、作物产量变化、病虫草害变化和机具装备实用性等情况的监测。其中,呼伦贝尔市设立黑土地保护与地力提升监测点、麦类-油菜轮作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和玉米作物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各1处;兴安盟设立玉米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3处(含2021年新增2处)、玉米-大豆轮作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1处;通辽市设立玉米作物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1处;赤峰市设立麦类作物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1处、玉米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2处(含2021年新增1处)。
(四)任务分解
盟 市 | 面积任 务指标 (万亩) | 实施内容 |
呼伦贝尔市 | 561 | 实施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150万亩(包括:建设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4处,乡级基地15处);实施玉米秸秆部分覆盖和其它作物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411万亩(包括:建设小麦等作物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6处、乡级基地18处)。 在4个旗县(场)实施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 |
兴安盟 | 321 | 实施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45万亩(包括:建设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5处、乡级基地15处);实施玉米秸秆部分覆盖和其它作物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276万亩(包括:建设小麦等作物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1处、乡级基地5处)。在3个旗县实施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 |
通辽市 | 46 | 实施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2万亩(包括:建设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1处,乡级基地1处);实施玉米秸秆部分覆盖和其它作物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44万亩。 |
赤峰市 | 72 | 实施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3万亩(包括建设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2处,乡级基地3处);实施玉米秸秆部分覆盖和其它作物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69万亩(包括:建设小麦等作物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1处、乡级基地10处)。在2个旗县实施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 |
合计 | 1000 | 面积任务指标一经下达原则上不能调整,如确需调整,须由旗县农牧局、财政局联合行文逐级上报审批。 |
三、技术模式及工艺处理要求
(一)技术模式
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主推两种技术模式:一是秋季作物收获后秸秆全量覆盖越冬+春季免少耕播种(以下简称“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二是玉米秋季收获后留高茬覆盖越冬+春季免少耕播种(以下简称“部分覆盖免少耕模式”)。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积极引导农民增加秸秆覆盖比例。
(二)工艺处理要求
1.秸秆覆盖:玉米全量覆盖模式可采用秋季收获时秸秆整秆留于地表越冬,或收获时留茬15cm左右,上部秸秆切碎均匀覆盖地表越冬。小麦、油菜等作物全量覆盖模式可采用收获时留茬10cm左右,上部秸秆切碎均匀抛撒覆盖地表越冬。玉米部分覆盖模式要求秋季收获时留高茬25cm以上,并有少量秸秆留于地表或采用地表留茬部分与留于地表的秸秆之和不少于秸秆全量的20%来确定覆盖量。
2.秸秆处理:采用全量覆盖模式时,如秸秆量过大或秸秆堆积影响播种,可在播前进行秸秆粉碎或耙碎处理;玉米秸秆还可进行归行处理。采用耙碎处理时,园盘耙偏角应不大于10o。
3.表土处理: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地块播前可采用条带耕作方式进行表土处理,但动土率应不超过40%。已采用秸秆耙碎处理的地块不得再进行表土处理。条带耕作易造成土壤失墒,须谨慎采用。表土处理后应及时播种镇压。采用部分覆盖+免少耕播种的原则上不应进行地表处理。
4.免耕播种:应选用配备有可靠的切茬切秆和防堵工作部件、开沟部件动土量小的免耕播种机进行等行距播种或宽窄行播种。
5.其它技术要求:深松作业视土壤耕层情况进行,可采用单一深松或深松 +秸秆粉碎作业,深松作业后,秸秆仍应覆盖在地表。根据当地农艺要求、品种特性等合理确定种植密度,及时进行病虫草害的防治,配套实施水肥高效利用技术。
四、补助资金用途、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
(一)补助资金用途
中央财政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及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
(二)补助标准
1.作业补助。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63元,玉米作物秸秆部分覆盖免少耕模式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34元;麦类、油菜等作物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34元。
2.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补助。根据补助资金总额,综合作业补助面积、基地建设规模及内容等因素,由农牧和财政部门确定基地建设补助标准或补助额。
(三)补助对象
坚持“谁经营土地、谁实际实施保护性耕作、谁享受补助”的原则,在实施区域内实际经营土地并自愿实施保护性耕作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土地经营者,下同)为补助对象。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助对象范围之列。
对以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给予适当补助。用于依托基地开展的农民田间培训活动、专家指导与咨询服务、试验对比、检查与评价、实施效果监测等。
五、工作程序
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应遵循“先实施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程序进行。
(一)落实任务与制定方案
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实施旗县,分解下达任务,制定推进工作方案,统筹管理本盟市推进工作。实施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保护性耕作实施地点及规模,落实任务面积,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同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提出资金监管要求。盟市工作方案和旗县实施方案需上报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推进信息化监测
鼓励各地积极采用信息化监测手段,对免耕播种作业进行远程监测,以提高监管精准度和工作效率。监测设备应具备卫星定位、无线通信、机具识别、农田地表秸秆(残茬)覆盖图像采集、播种面积测量、作业轨迹记录、显示报警等功能;鼓励高标准实施基地作业机组增加播种粒数(或播量)和播种合格率监测量功能。数据处理平台应具备接收播种终端上传的作业信息并存储、处理、导出作业信息等功能和播种面积、秸秆覆盖量、播种轨迹及播种粒数或播量、播种合格率等数据的分析汇总功能。农机管理部门、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可通过电脑、手机直接查看作业情况。
提供信息化监测的企业数据处理平台应与自治区农机化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对接,及时上传播种作业数据结果。旗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作业的免耕播种机和监测设备进行登记备案(附4),并与数据处理平台企业签订监测数据维护与存储协议。
(三)公布作业机组信息
自愿承担免耕播种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向所在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签订作业承诺书。承诺书由盟市或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自行编制。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登记备案后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及作业机组信息,通过有关媒体、乡、村(场、队)公示栏等方式,在应知范围进行公布。
(四)开展免耕播种作业
土地经营者自主雇用已公布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为其提供免耕播种作业服务,双方签订作业合同(附3),明确作业面积、作业质量、作业价格、收费标准、付费方式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要按时完成作业任务;作业过程中要保持远程监测设备工作正常,并根据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机组状态,保证作业质量;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与土地经营者双方要在免耕播种作业完成后及时填写《免耕播种作业单》(附5),核对汇总后与作业合同一并上报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
(五)远程智能化监测及人工抽查与复核
播种前,实施旗县要会同提供信息化监测企业技术人员,按照秸秆覆盖量标准要求,共同进行不同作物和不同技术模式秸秆覆盖量母片信息采集,报盟市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后输入企业监测平台。
1.信息化监测数据应用。免耕播种作业与远程智能化监测同步进行,以播前监测图像信息显示的秸秆覆盖情况判断前茬作物种类、全量覆盖还是部分覆盖,以播后监测图像信息显示的土壤扰动情况判断是免耕播种还是常规播种;具备播种粒数(或播量)和播种合格率监测功能的,以播种粒数(或播量)、播种合格率监测数据判断作业质量。凡播前图像显示秸秆覆盖量达标及播后监测图像显示为免耕播种作业的、播种粒数或播量(注:如具备该功能)及播种合格率达标的地块,判定为“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对应的监测面积为“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面积”,否则为不合格地块。不合格地块不能享受保护性耕作补助。
2.人工抽查。人工抽查在“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进行,一是春播作业期间抽查秸秆覆盖情况和播种情况,并填写人工抽查记录表(附6)。人工抽查发现秸秆覆盖量明显不足、不属于免耕播种等情况,则该地块为不合格地块。二是出苗后抽查播种作业质量,发现明显缺苗断垄或亩株数不符合要求情况,则该地块为不合格地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第三方通过无人机航拍查看苗情。
3.作业质量与面积复核、合格地块面积确认。对照信息化监测有关信息数据,复核《免耕播种作业单》上报信息数据,若两者相符,则“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面积减去人工抽查认定的不合格地块面积,即为最终认定的“合格地块面积”;若两者面积出现较大差异或有争议,要组织力量对不符及存在争议部分进行核查,核查后确认合格的地块面积纳入“合格地块面积”。
复核确认后进行“合格地块面积”汇总,形成《免耕播种作业验收单》(附7)。
(六)公示
《免耕播种作业验收单》需在村务(场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编制《内蒙古2021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明细表》(附8-1、2)和《内蒙古2021年保护性耕作补助情况汇总表》(附9),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同时上报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七)补助资金兑付
旗县财政部门按照《内蒙古2021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明细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兑付给土地经营者或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有条件的地区直接支付到农业直补“一卡通”账户。农场系统按照当地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兑现给土地经营者或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
六、进度要求
2021年春播作业前,实施旗县完成保护性耕作实施地块确定、方案制定备案,作业机组检修调试、远程监测终端设备对接、安装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2021年适宜季节开展免耕播种作业。
2021年9月底之前,盟市农机化和财政部门联合向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以正式文件报送全年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工作总结。
2021年12月底之前,完成补助资金兑付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把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作为2021年一项重点工作,精心组织,规范实施。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扶持购买高性能免耕播种机等保护性耕作配套机具,最大限度地满足关键机具补贴需求。保护性耕作实施项目县要做好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补助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深松整地等耕地质量提升政策的衔接配合,既要同向用力,又要各有侧重,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正在实施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任务的地块,不再安排保护性耕作任务补助资金,两项任务地块不能重叠。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安排工作经费。要组织动员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承担作业任务,并为贫困户提供优惠或免费作业服务。鼓励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及垦区机务队发挥装备优势,开展跨区作业服务。各地要针对实施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秸秆覆盖情况、作业质量及补助面积核定等纠纷问题,提早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及时处置和化解矛盾。
(二)强化技术指导
各级保护性耕作专家组要在试验对比、模式优化、病虫草害防控、技术指导与培训、机具选型、标准制定、高标准实施基地建设、实施效果监测等方面为推进行动提供支持。
自治区农机推广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全区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工作的技术培训与指导、调度汇总、调研督导、工作总结及实施效果监测方案制定与组织实施、自治区监测平台对接与数据监管。各级农机推广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
盟市农机化与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监管,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旗县农机部门要加强作业机组与作业价格监管,强化作业信息监控,在远程智能化跟踪监测基础上认真做好人工监督抽查工作。严格资金管理,坚决阻止弄虚作假、虚报作业面积、降低作业标准、套取补助资金等现象发生。
(四)规范档案建设
推进行动工作档案包括政策文件、实施方案、宣传材料、技术培训与会议记录、作业机组备案登记表、监测设备企业服务协议、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名单、作业合同、人工抽检记录、作业单、验收单、补助资金明细表、补助情况汇总表、进度统计表、实施效果监测记录、远程监测平台导出数据(含照片、录像、作业轨迹地图)等。档案建设与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符合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经得起查证。
(五)加强宣传发动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以及印发实施方案、宣传册、明白纸等方式,广泛宣传保护性耕作的重要意义、技术模式、质量标准、补助政策,调动农民开展保护性耕作的积极性,充分保障土地经营者和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知情权。开放监测平台数据,为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农机户及时掌握其作业质量进度提供方便。有条件地区,可通过建立作业机手与农机化管理、技术部门、智能监测设备生产企业手机微信群,创新管理、培训、服务方式。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 孙根松 0471-6652209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推广站
白相萍 0471-4300269 ,0471-4303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