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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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农(农药)罚〔2022〕1号 | 贵池区吴长根农资经营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贵池区吴长根农资经营店 | 92341702MA2RWA3735 | 吴长根 | 当事人贵池区吴长根农资经营店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购精喹禾灵、敌草快、草甘膦铵盐、乙草胺、丁草胺等农药,用于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池支行或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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