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兽药)罚〔2022〕5号
| 经营假兽药案 | 余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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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在城关镇开展兽药、饲料经营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霍邱县城关镇学海饲料经营部经营的狐貂犬猫急救先锋、犬瘟宁静脉注射液为假兽药。至2022年6月22日12时本案调查完毕。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从2021年7月份至案发当天共获得违法经营收入360元,现场查获药品货值金额为1160元。 | 对余某某处罚1、没收现场查获的违法经营兽药和违法所得360元; 2、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包括已出售的360元和未出售的1160元)2倍罚款30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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